参加一起“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听证会”,1小时的律师咨询费,咨询律师需要收费吗。
全程录像。检、公、辩三方都很紧张。公安帅哥第一次参加,激动的要拍照,被检察院制止了。会后,检察院领导特地对公安和律师表示感谢。检承办表示:抛开证据,只谈社会危险性,能说的不多,可能会冷场。没想到现场气氛热烈,公辩双方表达欲望都很强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原审被告人苗某红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了神木县店塔镇吴安村路旁五间彩钢房,在一个电焊门市购买了40吨的油罐埋藏在彩钢房背后用于储油,在废品回收站购买了加油机,在网上购买了油泵,并将这些储油、加油设备自行连接到一起。同年4月至8月底,苗某红开始经营柴油,其多次以每吨34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从河北、山西、榆林、陕西鑫德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购买柴油约366吨,约434318升,价值约1336755元,后以零售的形式向府谷县建新煤矿等煤矿上驾驶“三改四”车的工人出售,出售约272008升,价值约1089109元,获利60000元。在非法经营期间被告人苗某红于2016年7月初至8月底以月工资3000元雇佣被告人段某柏为其帮忙,被告人段某柏在明知苗某红非法买卖柴油的情况下,仍帮助苗某红销售柴油约2万升,销售柴油款8万元左右。2016年8月31日,神木县公安局会同榆林市安监局在苗某红储油地当场查获柴油23.8吨和1155.43公升,经依法取样、送检,查获柴油检验结果:闪点59℃。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某红、段某柏二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柴油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苗某红情节特别严重,段某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苗某红不顾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牟取利益,私购油罐、加油机、油泵等设备,非法存储、买卖柴油,扰乱市场秩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段某柏受苗某红雇佣非法售卖柴油,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苗某红所持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苗某红及其辩护人所持无罪、提取柴油样本不合法、量刑数额无法确定的上诉理由及意见,经查,在案的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扣押柴油收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涉案柴油“样本”提取合法。且该“样本”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委托榆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闪点59℃(检验依据GB19147-2013,即闭口闪点/℃),该检验报告经一审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此外,客观上本案被售卖并消耗的涉案柴油,其指标无法直接检验,但结合在案的苗某红的供述、证人董一的证言、天元化工公司、富油能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轻质化煤焦油1#(柴油)检验报告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苗某红所经营的涉案柴油属危险化学品,其未经许可而违法经营,且经营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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