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15日】又一起不予逮捕案件辩护成功,短短一个月时间会见6次,递交近万字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17-09-15 10:49    

【又一起不予逮捕案件辩护成功】上海打刑事案件厉害的律师,上海一般刑事案件律师多少钱。
短短一个月时间会见6次,递交近万字的法律意见书,与公安承办沟通3次。在审查逮捕阶段,会见2次,递交近万字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当面沟通2次。每次去会见,沟通都要驱车一个半小时。在拿到释放证明书的那一刻,所有一天天不吃饭的辛劳,写法律意见书熬过的夜都值了。我的法律意见书受到了公安领导以及检察院承办的高度一致好评。有种学生被老师表扬的成就感截至今天,今年已有两起不逮捕,三起缓刑判决。争取把案件终结在最前端,是我做为一个刑辩律师的使命。(告家属:请律师就是能够保障在不该被追责的情况下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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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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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苗某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段某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五征牌三轮车一辆(停放于神木县神木镇孟大沟停车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理由:苗某红上诉认为,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理由: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将“柴油”确定为危险品,但需同时满足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摄氏度的条件,而本案中未对涉案柴油闭杯闪点进行鉴定。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检验报告》,系公诉方单方提供,检材来源、提取程序存疑,且该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另苗某红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辩护意见,除与苗某红上诉理由一致外,认为被消耗的柴油因购买于不同卖家,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检验报告》不能适用于该部分柴油,故量刑数额不清。另认为苗某红有坦白情节且没有前科。段某柏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段某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认定其无罪。理由:1、其受苗某红雇佣,工作一个半月左右,领取了两个月固定工资,未实际经营买卖柴油活动,未联系进货、出货渠道,不管理账务,不支配收入,故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一审庭审中苗某红提交一份《经营许可证》,原审判决书中未体现,苗某红是否有经营柴油的资质有待核实。3、本案中其仅是给机动车加柴油,无经营柴油生意的行为,其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4、原审判决书中阐述的“柴油闪点为59℃”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5、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其2016年7月份到神木,同年8月底被羁押,苗某红之前的犯罪不应认定共同犯罪,且其犯罪数额无证据证明,不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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