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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2、侦查机关2016年9月4日第二次对陈某某讯问笔录中,陈某某供述了,陈某某收到高某某发过来的文本文档后,陈某某会发给范某某,由范某某、肥仔、光头、小东及帅哥等扮演“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而熊某某、高某某、阿肥、阿妹及弟农等人并不参与“二手料组”冒充“公检法人员”继续实施诈骗,更没有参与分配诈骗金额。以下是陈某某2016年9月4日第二次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三P20):侦查机关2016年9月5日第一次对范某某的讯问笔录,范某某明确表示“二手料组”的人员为范某某、阿五、肥仔、光头、小东、帅哥等六人,也印证了“一手料组”和“二手料组”是不同人员且相互独立的两个组织。以下是2016年9月5日范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五P8):侦查机关2016年9月29日第四次对范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范某某表示不认识高某某、熊某某等人。以下为2016年9月29日范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五25):侦查机关2016年9月4日第一次对高某某的讯问笔录中,高某某明确表示“一手料组”的人员为陈某某、高某某、阿肥、阿妹、江哥、弟浓,再次印证了“一手料组”和“二手料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组织(00468卷四106)。综合上述第二点论述,高某某所在的“一手料组”和“二手料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组,是同时犯关系,而不是共犯关系;高某某所在的“一手料组”不应为“二手料组”所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起诉书指控高某某等人诈骗所得共计1114036.36元人民币明显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错误,辩护人认为应扣减:866246.36元,应以247790元认定犯罪数额根据某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熊某某、叶某某、高某某、范某某等人利用虚假中奖信息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罗某某等65人共计人民币708610元,另外,陈某某等人还利用虚假中奖信息骗取其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9562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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