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31日】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跑完法院抽空阅卷.代理的案件多属经济类诈骗案或计算机类
    发布时间: 2018-01-31 11:40    

【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诈骗罪判刑多长时间,诈骗罪在看守所待多久。
跑完法院抽空来阅卷。代理的案件大多属于经济类诈骗案件或者是计算机类高智商犯罪案件讲真,姐到现在也不会骗人智商也没有提高我真是出淤泥而不染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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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1、侦查机关2016年9月4日第一次对高某某讯问笔录中,高某某如实交代了他只是领取工资的打工仔角色,以下是高某某的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四P106):2、侦查机关2016年9月3日第一次对陈某某讯问笔录中,陈某某明确说高某某是受雇于他,每月的工资是100元/天,以下是陈某某的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三P9-10)

3、侦查机关2016年9月6日第四次对陈某某讯问笔录中,陈某某再次交代高某某只负责接收电话资料,并打印出来分给负责打电话的人员(俗称“工人”、“客服”、“追料人”、“枪手”)实施诈骗,以下是陈某某的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三P29)综合上述第一点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应认定高某某系从犯。二、起诉书将陈某某、熊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归为一个犯罪团伙的认定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应该将本案至少分为“一手料组”和“二手料料组”;“一手料组”为陈某某、熊某某、弟浓、阿肥、阿妹及高某某等六人;“二手料组”为陈某某、范某某、肥仔、光头、小东和帅哥等六人;两组之间从诈骗的实施方式、诈骗金额的分配等都是相互独立;两组之间属于同时犯,而不是共同犯,因此,高某某不应该为“二手料组”的诈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侦查机关2016年9月3日第一次对陈某某讯问笔录中,陈某某明确供述了“一手料组”是用“淘宝”、“奔跑吧兄弟”中奖模式进行诈骗,“一手料组”实施完诈骗后,高某某根据陈某某的指示将资料整理成文本文档,发给陈某某,至此,高某某的辅助性工作就已完成,而后陈某某将这些数据资料发给谁,均与高某某无关;以下是2016年9月3日陈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截图(00468卷三P10)

【2018年01月31日】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跑完法院抽空阅卷.代理的案件多属经济类诈骗案或计算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