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审律师代理的案卷,看的我都内伤了。再审推翻二审的概率,二审发回重审赢的机率。诉讼时效为嘛不提?号称可以查清为何不审请法院调令?为何不申请法院去查?4次庭审反复一两句话,千年不变,我也是佩服。不专业至少要有责任心,既不专业又没有责任心,真是害人害己。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根据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简单的明确: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这一条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明确了,重点惩处对象是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关于“主要作用”的认定,应是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实施具有直接、必要关系,即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或者说,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发生的直接行为人。若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并未真正导致非法集资的发生,那么就不应认定,其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不应进行重点惩处,可以不予羁押。在本案中,该技术总监在相关监管条例发布实施之后,仅从事维护平台的工作,该工作并非非法集资的核心工作,不能认定其属于核心层、管理层等发挥主要作用的重点惩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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