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13日】一起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 2018-02-13 11:23    

【一起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成功!】。负责刑事案件的律师,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先后递交了4份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承办在收到第4份意见书时,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不要再递交了,他们认可我的无罪辩护意见刚刚人出看守所。

刑辩律师就是要有这种坚持的韧劲,该争取的坚决不能放弃

2018年才过一个半月,已有2个无罪释放,2个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

能够委托是一种缘份!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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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廷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判令由被告人张廷珍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廷珍提起上诉。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珍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张廷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张某购房定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张廷珍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廷珍夫妇与张某属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解析】本案中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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