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27日】2.26-3.1连续4天开庭,两庭已开完,都拖庭.上学时最讨厌老师压堂,现在最讨厌压庭
    发布时间: 2018-02-27 10:47    

2.26-3.1连续4天开庭,案件到法院多久能开庭,法院受理案件多长时间开庭。
两个庭已开完,都被拖庭。上学时最讨厌老师压堂,现在最讨厌被压庭(陕西方言,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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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被告人张廷珍、李忠某(在逃)夫妇于2015年7月8日以香樟苑×幢×单元501号房屋作为抵押向农某借款人民币10.8万元;2015年7月31日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牛某(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牛某负责偿还),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进行登记过户;同年10月6日张廷珍与李忠某(在逃)又与被害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房款定金13万元转入被告人张廷珍的账户内,到案发时该房产未能进行登记过户;2015年10月30日,张廷珍、李忠某夫妇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97400元转让给农某、黄某(农某妻子)、牛某、关某(牛某妻子),并进行过户登记。经审理认为:对于张廷珍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系由李忠某事前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让其签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张廷珍夫妇的行为系民间借贷,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10月6日张廷珍、李忠某隐瞒了其已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他人的事实真相,又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害人张某,虽在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产仍属其二人所有,但显然一个房产不能同时满足两个买家的履约要求,二人在已经预见到该合同不能履行时,仍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受了13万元的购房定金,张廷珍及李忠某在收到被害人张某的购房定金后潜逃到昆明、蒙自、河口、广东等地,至案发也未退还所骗取的财物。且被告人张廷珍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其从来没有想过要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足见张廷珍及李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人明知该合同不能履行,而利用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被告人张廷珍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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