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质”与“证”沙龙活动
。取保为什么要关满37天,刑事案件不能请的三种律师。
4.17下午3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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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但是反过来,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应有的收益也是正常的,无可厚非。王赦律师是一位有情怀的法援律师,他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杀人犯辩护,维护正义。他可以做到不为金钱所累,甚至可以不为声名所累,不介意民众的误解,太难得了。这是真正令人敬佩的伟大的律师。但是,如果依此标准来评价律师群体,认为律师就应该是正义公正的维护者,我认为这是一种捧杀。可见,我们习惯于将律师的角色极端化,要么是伟大无私的正义的守护人,要么是为了钱财替人脱罪没有底线的帮凶。这都不对。就像田文昌律师说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要清楚律师的角色定位,需要从刑事诉讼的构造入手。我们通常认为,控辩裁的三方构造就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控辩双方相互对峙、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而控方所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辩护人和被告人一起作为辩方,属于个人私的权利。而法官是中立的一方,不偏不倚。当然,这是一种理想模式。按照陈雄飞律师的说法,法官其实没在中间,他跟控方还是一家的,会天然的向控方倾斜。的确,这恐怕是我们很多律师的感受。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人家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制约也有,但是少了点;法官检察官也都很熟,平时交流个案件,一起吃个饭都很正常;碰上扫黑除恶、扫黄打非这些运动要相互支持。比如,今年的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大家可能看到了,惩治犯罪、保卫安全是法院的重要工作,这一点跟最高检工作报告没太大区别。但是这里面是不是有问题呢?打击犯罪真的是法院的工作吗?如果控方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怎么打击?如果刑法就是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怎么打击?如果刑法规定的刑期只是三年以下,怎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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