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港澳台法律事务案件部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哪些罪名是经济犯罪。
333活动及盈科大讲堂针对私募基金已开展多场讲座:
7.17 陈晓薇律师针对GP的刑事风险讲座
9.18 瞿珅律师针对LP的民事纠纷讲座
我们部门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全方位“底朝天”的研究
会后的聚餐也必不可少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武某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外,哈啰单车按双方协议收取武某10元费用并无不妥。武某称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应退还1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对武某说法不予采信。对于武某要求赔偿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武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调度费的性质与共享单车收取调度费是否有依据。
中院认为,哈啰单车方制定调度费等规则并无特定的相对人,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理解调度费的性质,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事先约定范畴,系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哈啰单车通过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规定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调度费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因此,哈啰单车收取系争调度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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