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涉嫌非吸案】。非法集资客户起诉业务员,非吸取保候审需要退赔。
一早赶来宝山看守所会见
继P2P之后
私募基金也呈现出了暴雷态势
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都是普通业务人员
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甚至同时也是被害人
提醒:
年轻人入职需谨慎!
扩展阅读:
「捕前非吸案无罪辩护实例分享」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起非吸案无罪辩护成功!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2005年12月15日,张胜与其妻苟某注册设立了鸿威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张胜出资额为80万元,苟某出资额为20万元,张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张胜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347000元货款收回后未入账而予以支配的行为,张胜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筹建设立鸿威公司所欠的债务。三、2007年4月5日,张胜代表鸿威公司与关某永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增资扩股后的企业名称仍然为鸿威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鸿威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四、2009年7月8日,仙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曾确认了关某1和永顺公司为鸿威公司的股东,但该判决由于2010年2月3日被汉江中院撤销并发回仙桃法院重审。2011年5月3日,仙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关某永顺公司就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撤诉,即关某永顺公司要求确认其为鸿威公司股东的事实未得到法律确认。五、张胜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10月15日被逮捕。六、仙桃法院2010年5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胜退赔违法所得347000元。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