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代理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猎狐行动跨境抓捕,媒体审判已定罪名,辩护策略已制定
    发布时间: 2019-12-17 08:14    

【代理一起涉嫌集资诈骗案】。集资诈骗罪律师,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猎狐行动跨境抓捕

媒体审判已定罪名

风尘仆仆赶早会见

辩护策略制定完成

有序推进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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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大都集中于,“上诉加重”原则的突破问题,实则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一方上诉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换句话来讲,在本案中,控方抗诉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可以变更的问题,实质也就是“禁止不利变更”刑事诉讼规则中国化的解释,目前学界,讨论的争点也正是此处,笔者,在此也没必要重复阐述。故此,笔者欲从另一个叫角度出发,即,本案实质的着眼点不是“上诉不加刑”的突破,而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原本处于主导地位的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审判过程中,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突破的问题出发,探讨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虽然有学者称,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但也有的学者(浙江工业大学李永红教授)认为,"从立法者创制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精神看,起诉制约审判不仅仅是审判的事实不得超越起诉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本案判决不是一个伟大的判决,没有任何理论贡献,只是以实体法适用的所谓全面严谨掩护着法院对认罪认罚制度后权力旁落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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