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指南「下」| 陈晓薇律师合同诈骗专题讲解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2-10 | 86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需要承担的利息、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合同内容是明知的,此时,行为人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是真实的

2. 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是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员的决定、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则不认定为单位行为。这也是预防犯罪的企业合规应当注重的一点,因为很容易被忽视。

这种情况行为人以实现债权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若行为人以借款为幌子,诱骗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但借款人对借款期限届满需要承担的利息、

3. 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收益全部归单位所有,则属于单位行为,而如果由个人私分,则会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协议内容没有明确认识,或者是主观上认为协议是虚假的,借款人基于以上的错误认识签订的合同,由此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

4. 是否以单位名义。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则不认定为单位行为,这一点是最浅显的,一般实践中都能满足,因此其他四点更值得重点关注。

丞在《“套路贷”的法教义学检视: 以财产犯罪的认定为中心》一文中提到案例为例(案例一),甲向乙借款 8 万,合同 10 万,约定 2 万为保证金,实际

5. 单位成立后的主要业务。如果主要业务是犯罪行为,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涉罪业务仅是其业务中很少一部分,则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借款 7 万 ( 有 1 万未到账,以7 万支付利息) ,每月利息 5600 元,车辆钥匙抵押给乙。合同约定车辆不得离开合同签订地 ( A地) ,以及车辆不得再行抵押

辩点9 定罪证据之辩

借款期限为 1 个月。合同签订后某日,甲将车辆开往 B 地,乙认为甲违约,即派人将车辆从 B 地开回 A 地。经双方协商,被害人支付 9. 3 万元将车辆赎回。对

司法实践当中,合同相对人往往都是因为没有取得利益而进行举报,希望借公安机关之手追加钱款。但对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相对人往往无法提供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时便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当地检察院认为: “本案虽然要了一定的违约金,用了一些不入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违约金、利息数额并未畸高……不认为是典型套路贷案件,主要

另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能否形成证据体系等也都可以作为辩点。

情况下,诱使被害人办理全权委托处置房屋的公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等材料,并以行规等为由单方持有前述借款材料、公证书,而后通过上述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协

例如,对于犯罪金额,如果只有手工统计数据,没有对应的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供合同、证人证言等俱全证据,则没有报案的金额不应当计算在犯罪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