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犯罪行为来看,赌博网站的代理进行的是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该行为依附于网站的成立而存在。只有赌博网站建
(2)赌资的认定
立起来之后,代理才能够进行推广。建立赌博网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发展会员仅仅是扩充了赌博网站的影响力。从地位和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2)从决策方面来看,网站的建立者和投资者决定了网站的运营方式、盈利方式。发展会员的代理对参赌会员的参赌金额、参
对于开设赌博网站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得出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与接收、流转资金无关的事实。
(3)从获益情况来看,网站的建立者和投资者,决定利益如何分配,他们获取利益是最多的。发展会员的代理获取的仅仅是推广
4.是否达到构罪标准
网站而得到的好处费。与网站的建立者相比,发展会员的代理获取利益较少,因此其承担的责任也应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赌博罪,《赌博犯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赌资、抽头渔利数与参赌人数,没有达到该犯罪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
参照《中国刑事审判参考》804号指导案例(萧俊伟开设赌场案)。张三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对于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已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实践中,各地对于开设赌场的构罪可能会有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
在804号指导案例萧俊伟开设赌场案中,萧俊伟等人明知“乐天堂”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苏州市中级人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限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即可构成本罪。
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未实施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为网站提
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留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该构罪标准。
供资金结算的行为与《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提供了便
5.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