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6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

(3)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

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从该意见可以看出,只有担任代理同时接受投注的才构成开设

赌场会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 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手段给参与赌博的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此类服务。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1期)中,也提出“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投注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

(4)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有无专门人员

“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专门为赌博设立,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

本案中,辩护律师会见张三时,表示其仅仅是发送网站链接,发展会员,并无接受投注的行为。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也表明其仅

(5)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

仅是发送链接、发展会员并没有接受投注。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张三接受了下级的投注。因此,张三发送链接,发展会员的行

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参赌者自动前来参与赌博,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

3.2开设网络赌场情形

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将“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

(1)网络赌场代理身份

本案中张三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情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网站账号,帮助其他人赌博并不属于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进行划分的。本案中犯罪被告人是否实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帮助他人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