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认为主要有:
1.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公司、企业结余的财产;
2.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追缴的财产;
3.网贷业务中借款人偿还的财产;
4.嫌疑人及可能涉案人员退赃的财产。
行为除上述四大问题,农商行的同业业务也受到监管的关注,8家农商行存在同业业务不规范问题,包括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少计资本、未提拨备,未对同业交易对手实施准入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管理不审慎,同业资产投后管理不尽职,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开展同业投资未对产品发行人和实际用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等。
二、最新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对于投资人的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不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点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可见,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的。
机关不2015年5月,郭某之前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的借款期满,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续贷。后郭某与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的业务员接洽,经某担保公司副总经理谢某、总经理任基审批后同意为其办理“过桥”业务。某担保公司安排卢某与郭某签订一份虚假的关于购销汽车发动机等零配件的《产品购销合同》,用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15
三、投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