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的思维逻辑与律师辩护的逻辑刚好相反。律师辩护的逻辑,是要找出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打破证据锁链,摧毁证据体系,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其他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就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入三级水域的《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所在水域功能区划的说明》等证据,与审理查明的本案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处不属于水域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朱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何某提出不构成污
即便达不到上述效果,至少可以找出控方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让法官存在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能够争取到好的结果。这是刑事律师都具备的思维,这里简称为“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