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书的思维逻辑——立
报案的思维逻辑与律师辩护的逻辑刚好相反。律师辩护的逻辑,是要找出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打破证据锁链,摧毁证据体系,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其他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就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虽然虚假诉讼罪罪状中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也应认为虚假诉讼罪作为妨害司法罪中的罪名,其所保护的主要法益只能是“司法秩序”,而“他人合法权益”至多是次要法益,正如他人林木的所有权、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分别是盗伐林木罪、保险诈骗罪的次要法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旨在限制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
即便达不到上述效果,至少可以找出控方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让法官存在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能够争取到好的结果。这是刑事律师都具备的思维,这里简称为“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