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7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查阅、收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轻罪)成立的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此,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无讼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刑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键词进行检索

7.私募基金的运作环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其独立入罪

 成立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选定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如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风险点10)
裁判理由:2016年2月1日,杨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XX、朱志锋、任少辉为实施诈骗活动,在河北省兴隆县注册成立兴隆县华融现货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定制了具有后台

 募集
操控涨跌功能的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融现货交易平台”,先后委托重庆市人人斑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市讯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实际收款绑定XX个人银行卡账户。后杨某甲

 一般募集方式是路演,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选定目标客户,邀请其参与推介会,讲解基金概况,如收益率、投资方向等重点。必须是私下点对点的联系。(风险点11)
朱志锋等人先后在兴隆县和唐山市利用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开展现货铜、沥青等投资业务。期间,购置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招聘员工,组织培训话术,指使民工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伪装

 投资  (风险点12)
投资者,虚构高回报,并有投资顾问指导等手段,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虚拟交易平台投资。被害人下载该虚拟现货投资软件,设立账号,绑定银行卡后,将资金转入,杨某甲等人通过委托的第三方结算

 在以未上市企业为主潜在项目中发现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项目,并与创业者达成投资合作共识。在此过程中,核心考察管理团队、项目的行业地位、未来是否能实现快速增长等。
平台取得投资人资金,并将资金转入XX的个人银行账户。后XX、朱志锋等人冒充投资顾问,指导老师等名义指导被害人投资现货铜、沥青等产品,并通过后台控制投资项目的涨跌,从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