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所内外的同仁,大家下午好。私募基金经理犯罪,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犯罪。
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分所的陈晓薇律师。天气虽然炎热,但比不过大家学习的热情,欢迎大家的到来。
互联网直播作为互联网文化产品之一,在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大背景下,呈现出新一轮增长态势,应用领域持续拓展,从业人数大量增加,直播形式不断创新。同时,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17年入学非法本,你的学籍是在2018年4月28日之前的,今年应该是大三了,9月份马上升大四,所以你是可以报考今年的考试的,具体的可以参考下面的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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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也伴随出现了内容违规、非法传教、诈骗传销、售劣售假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给网络生态和经济社会环境都产生了不良影响。2020年6月5日,国家网信办联同最高人民法院考试是形式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继P2P集中暴雷之后,很多私募基金也呈现摇摇欲坠的态势。陈晓薇律师团队上个月就接收了5起关于私募基金涉及刑事问题的咨询和委托。我们团队对于私募基金进行了深入研究,深入挖掘了整个业务流程中可能潜藏的刑事风险,并逐一进行了整理。本次讲座,主要是将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点跟两高2010年的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2019年两高的法集资的指导意见以及2018年上海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指导意见相结合,指出私募基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相关的非法集资类刑事风险问题。
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
同时,也根据私募基金的业务流程,对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合同诈骗,以及在私募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在退出环节的逃税等刑事犯罪进行详细讲解。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
本次讲座主要罗列出约14个刑事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控的方法。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
一、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
直播服务的企业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1.概念
互联网直播企业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大家看到题目是私募基金的概念,但我讲概念不喜欢先讲定义,咱们先讲故事,故事讲完,概念不言自明。比如,陈晓薇律师是一个土豪,穿戴用都是土豪金,除了钱啥都没有。律刚好相反,除了钱,啥都有,最重要的是有头脑,会投资。范律找到我,告诉我,把你拇指粗的几十条大金链子卖了,我帮你投资,收益咱两28分。我一听,感觉还可以,就跟着范律投资了。关键是,范律有很多像我这样的土豪朋友,范律一一找他们卖掉大金链子,跟他投资。
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可以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即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未向他人
范律是律师,对于法律规定非常敏感,他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风险点1)累计不能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
如私募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不可超过50人;
(1)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
如采用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时予以提供。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如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风险点2),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风险点3)并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3)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净资产=等于总资产—总负债)
(5)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1、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2、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金融资产包括:股票、保险、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现金、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等,主要特点是有金融市场可交易,有估值可变现。房产呢?当然不是金融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呢?属于无形资产。如果对于这块金融知识还不了解,回去后自行脑补。我相信很多人做律师之前,都跟陈晓薇律师一样,考过CPA,所以肯定不难。
3、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
2.私募基金按投资标的进行分类
如,网络表演不含有以下内容,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份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
招徕用户的;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1)私募证券基金:面向证券市场,在股票层面上操盘,投资。投资二级股票市场,主要是我们俗称的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解释》)规定,
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阳光私募更公募基金一样,主要看基金经理的业绩。我们目前代理的内幕交易案,就涉及到这类私募基金。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直播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因此,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
2)创业投资基金(VC):投资于早期初创公司企业,风险大时间周期长,成功后回报收益大。我看到很多电视节目也很火,有《合伙中国人》、《创业中国汇》、《创客中国》、《谁来一起午餐》等等。这些节目就是把VC投资通过电视节目的形式呈现出来,让大众了解。
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这一类投资主要是投资于快要或者将要上市的企业,一般周期是1-5年或者更加长,投资回报率较大但不如VC,这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私募基金形式。
网络直播平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淫秽物品或者其他违法信息的行为,应独立承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责任。这里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
4)其他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与信托等):除证券与股权外其他标的其方式。
在开始的故事里,范律只能单独找张土豪、李土豪、刘土豪,不能公开喊土豪们,过来投资。
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空间场所,网络直播的运行依附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技术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所以,最后,我们给私募基金进行一个定义:
直播平台与主播或用户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明知违法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积极提供直播平台技术服务或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不采取网络切断、取消主播资格、关闭直播间等必要的安全
私募基金(PrivateFund):《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措施,参与和帮助他人直播社情不雅行为、淫秽表演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很多平台对主播表演和着装做出限制,比如“严禁女性刻意露出乳沟、臀部等敏感部位”,使得裸露程度
结合刚才的故事,再看看法条,是不是很清楚。
有所收敛,但依旧有形形色色的网络主播为了博出位,也不断打擦边球,直播不雅行为。如电商直播中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假广告罪。
3.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直播色情不雅行为能否定义为淫秽物品,理论上存在争议,但目前公安机关将直播色情内容的行为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侦查,法院并以该罪名处罚。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现状是钱到处都是,好的投资项目不好找。钱是最不值钱的一种东西,只有将钱当做资本来生钱,那钱才是值钱的。投资哪些项目,就需要专业化了。像范律这种角色就非常重要。范律其实不是一个自然人,他必须是要跟几个有金融背景,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一起成立法人,才能帮我们土豪投资的。我好几个律师朋友,前几年都离开律所,去做私募了。
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有观点认为,直播过程中的动作、语言等并不必然是固定的有形载体
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直播色情认定淫秽物品是否必须鉴定。1993年1月19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发布并生效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直播色情认定淫秽物品是否必须鉴定。1993年1月19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发布并生效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第二条规定“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直播色情行为定性为淫秽物品并非必须鉴定,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淫秽物品,通常情况下以正常人的视角,运用常识可以判断,与需要专门知识的死因鉴定、毒品类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鉴定人称,在网络主播行为是否涉黄的鉴定中,主要是看有无露骨宣扬、描绘性行为的情节。在几种主要类型鉴定中,图片鉴定相对简单,主要看是否有裸露的生殖器官。对于视频,特别是打上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网络犯罪解释》对于“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判断标准、违法情形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对于此,应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
所以,私募管理人应该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中立业务行为不应处罚,应划清其与网络技术帮助或支持行为的界限。张明楷教授提到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外表上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业务行为等不追求非法目的的行为
公司型
客观上对他人(正犯)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情形。在辩护时,同意靖霖所律师对此的辩护思路,一是分析中立技术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性,如果与其他同类型网络技术相比,并不暗藏技术风险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名称出现。目前,这一类公司在我国成立较为简单和方便。
被用于犯罪活动的便利性和可能性并不突出,原则上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考量行为人的监管义务和监管能力,若客观上不具有甄别、屏蔽、删除、切断、修复 等技术可能,则不有期待可能性;三是
不过,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衡量技术本身对社会的正向促进意义是否远超过其间接造成的法益侵害,如是,以出罪为宜;四是谨慎考察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知,在行为人认识过于宽泛的情况下,不应以犯罪论处。
合伙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在新金融突飞猛进得今天也在增加。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止,仅表明法律对死刑罪名的紧缩,而非放纵犯罪,鼓励违法。
通常都以“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称出现。这类有限合伙中有两个概念,跟大家理清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从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后,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这段时间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减少死刑罪名,第一次减少了13个,这次减少了9个,它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
GP:普通合伙人,一般都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双重身份。负责管理、运作基金,对私募基金项目承担无限责任。
总的看,只能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
LP: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
按照现行刑法的定义,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据了解,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集资诈骗犯罪,并将其法定最高刑列为死刑。1997年新刑法予以了采纳。从立法背景上看,当时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在新旧经济体制
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管理人登记(风险点4)
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潮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也展现了这种趋势。废除集资诈骗死刑显然不能例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此前认为会被判处死刑的中宝案,衢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判重,而检察院认为重罪轻判,提起抗诉;日前,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
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月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警方侦破广州首例涉P2P网贷平台特大集资诈骗案件。截至目前该局今年已经接到P2P投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14宗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肖飒认为,金融创新经常伴随着违法,这似乎成了国际惯例,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法的红线不能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在新金融突飞猛进得今天也在增加。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互联网爬虫技术作为一种高效信息处理程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犯罪活动中。但“技术本身无罪”,并非所有的爬虫手段都应被规制。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比论证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不同于上世纪末出现的“新型计算机犯罪”,惩治重点在于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技术实施传统侵犯财产型犯罪,[①]实质上没有跳脱出传统刑法保护法益范围,互联网只是作为犯罪活动的新手段与工具;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此后网络的普及与日益发达的互联网交易,使得法律不得不重新审视计算机系统的保护价值,进一步催生了互联网犯罪的新型法益———数据安全,其内涵包括了数据利用的三个面向:数据的保密性,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即免受未授权人获悉;数据的完整性,即免受无权篡改;数据的可用性,即权利人可随时无障碍的利用。[②]在《刑法修正案(九)》后,计算机系统以及存储于其中的数据、信息等被纳入刑法保护领域,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相关的非法获取、控制、使用或买卖行为都将受到刑法规制。此举亦将传统司法实践的着眼点自然转向更抽象的犯罪客体,现今背景下,信息、资讯、数据等无体物已不可否认地成为具有自身独特性的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于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万维网成为大量信息的载体,如何有效地提取并利用这些信息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网络爬虫(web crawler,又被称为网页蜘蛛、网络机器人、网页追逐者),是一种按照
3)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爬虫技术可以按照被设计的程序自动提取网页有效信息,显然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一些网站出于信息公开或经营所需等目的,并不拒绝甚至还欢迎
4)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网络爬虫提取网页信息。[③]在大数据时代下,爬虫技术可以被应用于多个场景,它不仅是我们一直依赖的搜索引擎核心组成,而且它的出现直接改变了传统数据工作的繁重模式,大大提升信息处理效率。
5)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爬虫技术作为一种广泛应用的互联网程序,虽然经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爬虫手段持否定性评价。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爬虫手段的入罪界限主要是依据爬取的对象
6)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行为人经营一款名为“车来了”的智能软件,为用户提供实时公交到站信息查询服务,为了提高用户量与准确度,行为人与公司其他编程员工一起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包括谷米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公司
4.私募基金产品
服务器里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计算机编程人员负责编写爬虫软件程序以及不断更换爬虫程序内的IP地址,使用变化的IP地址向谷米公司发出数据请求,大量爬取谷米公司开发的智能公交
备案(风险点5)
APP“酷米客”的实时数据,日均300万至400万条。行为人起初还另外聘请其他公司技术人员帮忙将谷米公司APP的加密系统攻破,进而顺利爬取到存储于谷米公司服务器里的大量公交车行驶实时数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案。[④]可以说,只要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不能直接、公开地获得的电子数据,非法获取该数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严格规制范畴,理论上对其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例如非法爬取数据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又指是指生产方案、设计图纸、
(一) 主要投资方向 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产品配方等;而经营信息则是指企业的经营方针、客户名单等。各大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微信、京东等平台,存储于其中的用户行为数据、社交数据以及购物清单等数据无疑构成互联网企业最为重要
(二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 、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
(三)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数字证书等。也就是说,在获取这些身份性数据时,可能同时落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内。公民个人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主要特性在于其可识别性,可以单独或间接识别到信息主体,而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笔者认为,在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此类与信息主体粘性极强的个人信息时,即使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商业个人信息,也依然应当优先考虑依附其上的人身属性,尤其是在现今互联网金融平台登录账号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多与用户身份证号相关联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要么侵害了数据安全,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么
2)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侵犯了以数据为媒介、工具的传统法益而构成传统犯罪,不可能同时侵犯数据安全新型法益与传统法益,因而也就不存在数个罪名的竞合问题。[⑥]笔者认为,对于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的罪名竞合问题,诚然
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指示技术人员采用技术手段,使用伪造的设备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伪造IP 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连接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
4)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及评论3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最终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造成被害单位损失技术服务费2万元。
5)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此案与前述案例不同,虽然都是利用爬虫手段爬取存储在服务器上数据,但本案非法获取的视频参数等属于半公开状态,即针对使用“今日头条”APP的用户公开,只要下载了APP的用户即可免费合法地观看
私募基金募资的常见形式
综合上述两个案件评析,共同特征都是爬取了非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但单依此标准作为爬虫入罪判断标准仍然过于单薄,需要在数据公开范围标准下,进一步界定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本质。笔者认为
1)溢价回购 (风险点6)
活动中。但如果以该数据的存储方式或使用目的来作为入罪标准就会合理得多,例如爬虫第一案中,公交实时数据作为平台加密存储于服务器上的数据,其存储方式已明显区别于一般、公开的数据,在肯定
所谓溢价回购是指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的第三方与回购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回购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基金分额等。实践中,该类交易结构的操作往往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在某种条件具备时再由管理人或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予以回购。
该数据在商业社会中具有巨大财产价值的前提下,非法突破防火墙获取加密存储数据的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其次在上述案件中爬取的视频列表、用户评论虽然处于公开可视化的状态,但该数据直接构成“今
先标注下风险点,接下来马上讲为什么存在刑事风险点。大家也可以带着问题思考下。
日头条”APP的核心商业数据,且行为人获取数据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盗取他人知识产权成果,提高自身平台的访问量,以此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在使用目的上可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对赌协议 (风险点7)
前程无忧和58同城作为人力资源服务型大数据企业,曾经被曝出该平台上超过2亿求职者的简历信息遭泄露,58同城的新闻发言人当时回应称,简历数据不是从58同城的平台上泄露的,而是用户将简历
所谓对赌协议,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以企业成长故事吸引投资人,投资人根据现有业绩及目标公司原股东或管理层描述的未来业绩确定初步作价和投资条件,并与原股东约定根据目标公司未来的实际的业绩调整定价。对赌条款是私募投资中最常见的条款之一,比较常见的就是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与私募基金的业绩对赌,比如未来三年内每一年的营业利润是多少,收入能达到多少等等。
设置为公开可见时,被第三方数据平台利用爬虫软件抓取。但即使是承认用户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自决权前提下,爬取公开数据仍然可能构成相关犯罪。最为直接的犯罪行为就是将爬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案件中,对赌协议跟公司对赌法院承认协议有效,跟股东个人对赌,法院不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打包出售给相关推销、贷款公司,用以帮助后者精准分析目标客户,针对性放贷以及设置贷款金额风控,如果行为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将直接构成相关犯罪行为的帮助犯。
3)差额补足 (风险点8)
即使行为人收集的数据客体公开合法,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出售给第三方或不合理使用,也依然可能“惹祸上身”。以天风证券与前程无忧网发生的纠纷为例,天风证券委托“造数科技”,一家第三方数据公司
所谓差额补足,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保障主权利人和主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主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
从18年4 月到9月,在前程无忧(51job)平台上共爬取了894万个招聘广告,其中一线城市占35%,二线城市占54%。随后天风证券的自有分析师根据爬虫技术爬下来的这894万条招聘广告作出数据分析,
4)结构化基金产品
,最终发布宏观研究报告——《消失的招聘广告——从招聘平台看就业状况》。报告中直接说明了天风证券的宏观分析师经过爬虫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4月到9月在前程无忧平台上共消失了202万个招聘广告,
这类产品通常分为优先、一般两层结构,其中优先投资者享受产品到期后的预期固定收益,年预期收益率一般为5%~10%,会由一般投资者的资金来保证优先投资者的本金和预期固定收益,而一般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则享受预期固定收益之上的投资收益。
其中二线城市下降的最快,并进一步指出由此表明的就业形势严峻。此报告随后被各大媒体转发,阅读量巨大,甚至引发“裁员恐慌”,就连中央财办都致电前程无忧平台询问是否属实,前程无忧平台直指此报告
5)私募基金分红 (风险点9)
此次事件中天风证券并没有违法使用爬虫技术,只是将其作为分析报告的蓝本数据获取途径,但如果天风证券在爬取公开数据时合法,进行数据分析时却存在刻意夸大就业严峻等情节,损害前程无忧平台
所谓私募基金分红是指私募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给私募基金投资人。
5.私募基金的特点
的信用、名誉等社会评价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即使天风证券此次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层级,在民事上依然可能被前程无忧平台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1)起投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不少于100万。对于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刚刚在概念环节已经对法人和个人的投资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大数据时代下,无论是个人的隐私信息,还是企业的商业数据,数据本身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更为重要的挑战是如何提升数据安全性。互联网爬虫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信息处理手段,在各方面便捷了人类生活,但同时它的高效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技术本身无罪”,
2)管理人与投资人2:8分成投资收益。私募基金收取管理费非常之少,但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收益回报。
但当爬虫技术被应用于犯罪活动时,就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因此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比论证了数据的不同公开程度对爬虫手段入罪的影响,结合爬取对象的保存方式与被爬取的使用目的,
3)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前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6.陈果果为七十二客栈公司总经理,同时挂淘金公司副总经理。李枚为淘金公司总经理,同时挂七十二客栈副总经理。陈果果负责管理七十二客栈公司,李枚负责管理淘金公司,陈果果、李枚均有从两公司领取分红。李枚会构成犯罪,陈果果不构成犯罪。
此外,还有操作灵活、流动性有限制、信息披露较少等特点。
8. 赵金刚2017年购得旺上旺公司,“旺财P2P”的借款人包括佛山某地产项目、北京中产汽车销售,公司财务孙丽丽负责公司员工社保计收和公司水电费用开支。2018年公司暴雷。旺上旺公司、赵金刚构成犯罪,孙丽丽不构成犯罪
6.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0.王小虎是“快赚钱P2P”业务员,吸纳李大庆、石醒虾、杨小明投资500万,收到工资、提成共200万,以自有资金、借款投资300万。平台暴雷后退偿比例50%。王小虎犯罪金额500万,对250万金额继续退赔,应得退赔金100万。
1)募集的对象不同。顾名思义,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11.史大进以自有资金借给沈小平,并介绍老乡毛小军、马双林借款给沈小平,沈小平负责史大进的日常开支、房贷按揭。黄俊峰从亲戚胡亚林、陈江良等人处借款给沈小平,沈小平按黄俊峰要求还款给黄俊骐、黄俊坚。牛科
2)募集的方式不同。从文意看,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私下的方式募集,且私募不得公开宣传募集。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6.陈果果为七十二客栈公司总经理,同时挂淘金公司副总经理。李枚为淘金公司总经理,同时挂七十二客栈副总经理。陈果果负责管理七十二客栈公司,李枚负责管理淘金公司,陈果果、李枚均有从两公司领取分红。李枚会构成犯罪,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8. 赵金刚2017年购得旺上旺公司,“旺财P2P”的借款人包括佛山某地产项目、北京中产汽车销售,公司财务孙丽丽负责公司员工社保计收和公司水电费用开支。2018年公司暴雷。旺上旺公司、赵金刚构成犯罪,孙丽丽不构成犯罪。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或者收取极少量的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筛选出198份相关判决书,并从中选取23个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汇总该罪成立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全面分析、总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与区别,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简单概括下,私募基金主要靠管理人的技术、策略、对市场的判断等将投资人的资产增值之后分钱。公募基金则是靠提升排名,获取投资数量取胜,以收取管理费为目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查阅、收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轻罪)成立的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此,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无讼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刑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键词进行检索
7.私募基金的运作环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其独立入罪
成立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选定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如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风险点10)
裁判理由:2016年2月1日,杨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XX、朱志锋、任少辉为实施诈骗活动,在河北省兴隆县注册成立兴隆县华融现货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定制了具有后台
募集
操控涨跌功能的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融现货交易平台”,先后委托重庆市人人斑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市讯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实际收款绑定XX个人银行卡账户。后杨某甲
一般募集方式是路演,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选定目标客户,邀请其参与推介会,讲解基金概况,如收益率、投资方向等重点。必须是私下点对点的联系。(风险点11)
朱志锋等人先后在兴隆县和唐山市利用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开展现货铜、沥青等投资业务。期间,购置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招聘员工,组织培训话术,指使民工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伪装
投资 (风险点12)
投资者,虚构高回报,并有投资顾问指导等手段,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虚拟交易平台投资。被害人下载该虚拟现货投资软件,设立账号,绑定银行卡后,将资金转入,杨某甲等人通过委托的第三方结算
在以未上市企业为主潜在项目中发现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项目,并与创业者达成投资合作共识。在此过程中,核心考察管理团队、项目的行业地位、未来是否能实现快速增长等。
平台取得投资人资金,并将资金转入XX的个人银行账户。后XX、朱志锋等人冒充投资顾问,指导老师等名义指导被害人投资现货铜、沥青等产品,并通过后台控制投资项目的涨跌,从而控制
大家通常都听到一句话,投项目就是投人。刚才讲了很多创投类的电视节目。上海电视台也有一档节目就非常好,我也经常看,是找创业者来讲项目,徐小平等人决定是否投资。投资人能够发现项目的闪光点,投资回报率非常大。
投资人的盈亏,套取被害人投资款。截止2016年8月3日,在全国范围内诱骗吴某某、王某甲等多人投资10855141.00元,套取被害人投资款10471010.00元。XX将诈骗资金全部转入杨某
在对项目充分尽职调查后,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价值。
同时查明,2015年年底,杨某甲组织XX、朱志锋、任少辉等人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定制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融现货交易平台”,并明确该软件可以控制资金、大盘走势、涨跌和投资人盈亏。后
管理 (风险点13)
陈某甲按制作要求联系到被告人李某丁定制,李某丁又联系(老谭身份不清)定制该软件。陈某甲按季度向杨某甲收费6万元,至2016年9月22日,陈某甲收杨某甲、XX软件使用费用193000.00元。
私募基金的管理从管理人成立后即开始进行管理。包括募集阶段、投资阶段、投后阶段、退出阶段都会由管理人进行管理。
退出 (风险点14)
综上,陈某甲应被告人朱志峰的要求定制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万现货交易中心”,陈某甲联系他人定制了该软件,陈某甲按季度向朱志锋收费60000.00元,朱志锋使用两个季度后,因XX涉嫌诈骗罪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一般而言则有如下四种方式:1、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2、股权转让;3、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4、清算。
案发,朱志锋停用该软件,2017年年初,朱志锋联系陈某甲继续使用该软件,陈某甲按照朱志锋的要求将软件名称改为“中沃商品交中心”。至2017年2月8日,陈某甲共计向朱志锋收费169700.00元。陈某甲、李某丁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8.私募基金的现状
裁判理由:上诉人黎翔,从设立的“厦门熠欣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接受浙江省兰溪市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即已明知该公司所开展的信用卡推广告业务涉嫌诈骗活动,其为规避风险,但又不放弃该项推
截至2019年3月31日,在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61家,基金数量75333只,资产规模132393.39亿元。但是北上深三地注册成立的带“投资”二字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就有12万家之多。有多少在裸奔!
广告业务,便成立新公司、推出新法定代表人。通过该公司员工吴永顺、陈静、钱仪武三人的QQ聊天记录及上诉人黎翔与其员工的聊天记录均能证实,于8月17日另成立“厦门珝羽公司”,并由钱仪武
整体而言,中国近来的证券类基金表现不尽人意,基金规模的几乎处于缩水的一个状态,股权类的基金接近7万亿人民币左右。目前,中国私募的总体规模接近12万亿左右。
出任法定代表人,各部门仍向上诉人黎翔报统计报表,实际掌管公司管理的仍然是上诉人黎翔和陈珊珊这一客观事实。其开展的信用卡推广告业务,使原审被告人叶高锋、曾晓红、上诉人徐文才等
然而去年是p2p集中爆雷,随着p2p的爆雷,造成了金融市场上大面积资金的短缺和混乱,各种挤兑现象频发。在这个基础之上,与P2P的资金来源去向密切的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定的暴雷的风险,包括在2018年年末的时候,私募基金部分已经存在了爆雷的前兆。
出任法定代表人,各部门仍向上诉人黎翔报统计报表,实际掌管公司管理的仍然是上诉人黎翔和陈珊珊这一客观事实。其开展的信用卡推广告业务,使原审被告人叶高锋、曾晓红、上诉人徐文才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募集、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存在风险,一旦亏损或暴雷,很大部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昆、张小朋、顾翔、李献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建设网站和接入互联网所需的技术支持、为他人犯罪提供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所需的投放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昆、张小朋、顾翔、李献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建设网站和接入互联网所需的技术支持、为他人犯罪提供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所需的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网站,该网站设置裸聊、上门服务、退款等功能。经过调试、测试,该网站于同年12月9日上线运行。与此同时,被告人汤伟为保证该网站正常运行,实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招募被告人胡昆为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术维护,负责互联网网站数据库链接或接入、服务器托管、漏洞修补、源代码修改、支付平某对接等;被告人张小朋为网络推广宣传,负责在网络广告联盟公司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吸引网友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站;被告人顾翔、李献群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负责网络支付结算;被告人刘俊翔等人为主播代理,负责安排被告人李沫等人担任主播,以网名“学生妹”、“南航空姐一夜情”、“BB水多多”等与注册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员聊天。约定提成比例分别为:被告人顾翔、李献群按每天各自的支付接口经过的会员网络支付流水的总额7%予以扣除,其余全部打入被告人汤伟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汤伟再按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5%、3%的比例,分别打入张小朋、刘俊翔等主播代理、胡昆指定的银行账户,刘俊翔留下5%后,其余30%打入主播李沫等人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但被告人胡昆、张小朋、顾翔、李献群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没有与汤伟合谋诈骗,这是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独立入罪的原因之一,本罪已经考虑到网络犯罪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裁判要旨:上诉人朱灿新、叶星、罗毅、原审被告人范东海、郑福柱、林主江、韩敏勇、陈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公民信息收集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裁判理由:2013年12月,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朱灿新任分公司总监。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灿新伙同被告人叶星、范东海、罗毅、郑福柱、林主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韩敏勇、陈龙等人,在工作期间,明知本公司推广的投资理财类、小额贷款类等非企业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本公司系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广业务”区域代理商的便利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多次帮助上述客户通过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开户、续费等进行广告推广。被告人叶星、范东海、郑福柱、韩敏勇从事公司销售工作,负责联系非企业客户,后由被告人罗毅、林主江、陈龙负责为非企业客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被告人朱灿新担任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该公司系北京搜狗公司的代理商,为各类企业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申请开户。北京搜狗科技公司与厦门华夏时代福州分公司推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理协议约定,禁止为非法彩票类的博彩、非法金融类的信用卡、银行卡开户推广,且所有的开户均需上传开户资料。朱灿新为增加公司收入,鼓励其公司员工开展非企客户业务,即明知该类客户
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已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没有正规资质,仍安排客户部负责套用正规资质,制作虚假资质,再向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开户后并负责为非企客户进行网站跳转,从而帮助实施诈骗的人员在网站上搜集公民信息。且被告人
二、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朱灿新推广的客户多次收到涉及诈骗的投诉,搜狗公司也对朱灿新等人开户的非企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并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星联系网站业务,明确告知了其是为搜集公民信息,
上面讲完了私募基金是什么,接下来再讲刑事风险及防控就比较简单了。
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而被告人朱灿新等人直到被抓获前也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被告人朱灿新鼓励、放任对涉诈骗类非企业客户业务进行推广,且在接到诈骗投诉、警告后仍未停止,应推定被告人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大家觉得优秀律师和一般律师的区别在哪里?是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理解吗?是对诉讼流程的掌握吗?是语言表达吗?都不是。我认为主要区别在思维,次要区别在对特定专业的熟悉程度。
朱灿新对所推广的非企客户实施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明知,且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现在提倡律师专业化,并不是对法律知识的专业化,而是对所涉行业的专业化。举个例子,如果想做融资租赁,就去融资租赁公司工作3年,里面的流程事项都可以完全掌握,出来做律师就可以打败99%的律师。没有劝大家辞职的意思,大家不要当真。其实作为律师,我们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学好所涉领域的专业知识。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军、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设置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而为其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先来看下上海市经侦九支队的投资人询问笔录。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明知XX林、XX地设置的网站为非法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以每个广告位每月150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各自经营的“彩宝贝”
这是我代理的阜兴集团集资诈骗案件中,上海市经侦九支队对投资人做的笔录。上海市经侦九支队专门办理金融、证券类案件,可以说是上海市甚至是全国最专业的侦查部门。他们的问题,可以看出就非常专业,句句紧扣法律规定。每一个问题,都可以跟我们今天讲的风险点对应起来。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游伟经营网络科技公司,其出于牟利目的为豪游公司网络商城的运行提供技术帮助与支持。游伟对豪游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对豪游公司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
问:请介绍你的个人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裁判理由:1、关于其对商城诈骗不明知的上诉理由,经查:⑴豪游公司在网络商城上108元的价格销售面值为100元的电话充值卡,在公司试运营阶段游伟即明知;⑵游伟曾接到被害人投诉
问:请介绍你投资了**公司发行过的哪些产品?
且就此向上官阳山求证;⑶其曾在QQ聊天时责问上官阳山是否在搞兼职信息,并明确告知上官阳山兼职代理的骗子很多;⑷其多次供述通过上述渠道确定上官阳山利用其所设计的网络商城为网络犯罪
问:请你介绍你所投资产品的实际兑付情况?
提供平台。综上,结合游伟的文化程度、社会认知能力应认定其对豪游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其对豪游公司从事犯罪活动具体内容、过程、数额等详细情况并不明知。
问:请提供下你所投资产品的基金合同、说明书、宣传文本、风险揭示书、收入证明、金融财产证明等相关全套资料复印件?
2、其并非公司业务外包技术员,仅为豪游公司开发网络商城并提供技术服务,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合法的上诉理由,经查,游伟为豪游公司设计了网络商城,并在以后的运行中对一些技术性问题予
问:介绍下你投资的上述基金产品信息的获得途径、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方式?
以指导。其与上官阳山的QQ聊天记录可证实上官阳山所咨询的问题为技术性问题。豪游公司招聘网络技术人员李某1后,上官阳山曾要求游伟给予李某1指导帮助,且公司6000KA的网站系李某1开发
问:请介绍你投资上述基金产品的理财顾问及销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上官阳山在QQ聊天时曾向游伟表示在付费上会考虑,但并未得到游伟的回应,不能认定上官阳山与游伟达成了外包的协议。游伟的此上诉理由,酌情采纳。
问:上述产品您是否与理财人员或其他基金推介人员有返点等相关协议,如有,能否提供?
3、关于上诉人游伟的犯罪性质,本院认为游伟经营网络科技公司,其出于牟利目的为豪游公司网络商城的运行提供技术帮助与支持。游伟对豪游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问:请介绍下在投资上述基金产品时你是否做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是否指导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登记?
但对豪游公司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过程并不明确知道。游伟的行为实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根据旧法规定对其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问:请介绍下在投资上述基金产品时你是否指导所投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推介人员是否告知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匹配度?
(九)》实施后,对游伟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该罪相比诈骗罪处罚较轻,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原判对游伟的犯罪行为性质定性错误
问:请介绍投资基金产品时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整个过程,以及开具证明的单位?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盼盼明知被告人陈威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你是否签署过风险揭示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盼盼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盼盼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有QQ为10×××51(昵称为技术、客服-刘)与陈威的QQ的聊天记录及陈威
问:请介绍下你投资上述基金产品时是否有承诺收益,或者变相承诺收益?
的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且对其无刑讯逼供等情形,被告人张盼盼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本院予以采信。由于“改号软件”具有任意更改显示号码、无法查找呼叫原号码、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工
问:你是否关注到基金合同中或者信息披露中是否有投资标的系**公司关联方的相关约定?
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要求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改号软件”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人张盼盼明知销售改号软件系违法行为,且明知有人因做改号遇到电信诈骗
问:你是否定期查看产品信息披露,未兑付产品的最近一次信息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抓的情况下,仍告知陈威其提供的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被告人张盼盼系违法售卖改号软件,且主观上已明知他人利用改号软件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改号软件及
问:你是否看到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协议和保证合同?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相关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你是否向其他亲戚朋友推荐过上述相关产品?
裁判理由:针对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李志洪长期从事通信传输技术与服务,期间对外出租支持透传和群拨功能的国际、涉港澳台电信线路,其在接到线路供应商关于其
问:你是否参加过**公司组织的类似答谢或者礼遇的活动?
出租的部分电信线路涉嫌诈骗的投诉后,为谋取经济利益,未进一步向其他线路客户核实情况,放任继续使用,致使他人通过相关线路拨打诈骗电话并骗取款项230余万元,其明知他人利用相关线路
问:你上述投资款的来源?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谋取利益仍提供用于诈骗的电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你如何支付上述产品的价款?
裁判理由:被告人马某、宋某违反相关通信合作安全承诺规定,架设VOS管理软件,对外出租可以改号后进行群拨、透传业务的通讯线路,利用网络招揽客户,不进行必要的身份、资质审核,
再看他们对于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问题非常简单,就是让嫌疑人“说”“接着说”“说下去”,可以看出非常专业。根本找不出任何指供、诱供的情况。
且在获悉他人利用电信线路进行诈骗后,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某仅将电信公司发出的《意见函》转发给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宋某虽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手段,但客观上并不能起到预防、阻止他
问:接着说下去?
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宋某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但2015年11月1日施行
问:说下去?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正,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问:接着说?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明知同案人王某、赵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及维护等技术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接着呢?
同案人王某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的实际经营者,其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预谋在微信上运营“
问:之后呢?
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从赵某某的管理。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
问:继续说下去?
“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王志琴等人对外假称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开鑫牧场”微信公众号,并以“开鑫牧场”游戏作为工具,
问:接着说?
通过游戏中现金充值兑换鑫豆,购买虚拟动物产蛋赚取鑫豆,再用鑫豆兑换相应数额的现金。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扫码介绍他人加入游戏的,可以获得多级下线玩家消费额的提成,鼓励玩家发展下线。
问:***的交易团队有哪些人?
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收购之后呢?
问:对**的想法,你怎么考虑?
问:接着交代之后的情况?
问:在这期间还发生了什么?
问:你所述的情况与公安机关调查不符,希望如实回答?
问:希望你端正态度,如实回答公安的提问?
接下来,我从成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发展过程进行逐个刑事风险分析。
裁判要旨:被告人乔晓明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依旧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及设置呼叫转移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成立环节
裁判理由:2000年始,被告人乔晓明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永泰安盛街某小区外经营一卡铺,专营电话卡、游戏点卡等。2004年左右,乔晓明开始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天伟平价号码铺”,并留下自己的QQ作为交易联系方式。2014年9月左右,因网络销售电话卡等业务的交易管制,乔晓明关闭淘宝网上的店铺。2014年底始,有人通过乔晓明的QQ联系乔晓明购买上海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北京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并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乔晓明在明知有购买者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向对方销售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并按照对方要求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话费,期间共获利
1. 登记、备案
6000元。在被害人陈某1被骗20600元、张某2被骗4900元、欧某被骗2800元、张某1被骗4900元、李某4被骗19600元、贺某2被骗5400元、王某2被骗9800元、刘某被骗14000元的电信诈骗案中,被告人XX山等人的诈骗团伙所使用的诈骗号码010-56207604、56272148、57142186、57147504、57140298均是乔晓明所出售的固定电话。乔晓明出售其他的千余张固定电话卡,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备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丁、吴某、黄某甲、林某、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裁判理由: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丁经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赵松明,赵向其提出帮忙设计一个能让玩家买涨跌的网络微交易网站,且该交易网站能人为操纵涨跌的数据。被告人
2. 涉及罪名
陈某丁即联系被告人吴某、黄某甲、王某乙、林某按被告人赵松明的要求设计上述微交易网站。被告人陈某丁、吴某、黄某甲、王某乙、林某明知该微交易网站能人为控制涨跌数据,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如果暴雷,肯定涉嫌非吸罪。如果造假,那就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没有暴雷,正常经营,那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仍由被告人黄某甲编写程序,由被告人吴某购买对应网站的微信公众号,由被告人林某、王某乙完成网站第三方通道对接,共同制作该网站,将该网站命名“抱抱商城”投资网站,并将该网站交给被告人
(二)募集环节
裁判要旨: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新的刑法对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据此,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理由: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苏某甲注册成立了厦门通满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注册成立厦门亿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先后利用注册成立的厦门通满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亿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 合格投资者
,搭建网上销售话费充值卡、游戏点卡的卡号卡密交易网站“迎客松”、“绿色2015”商城,并建成银行、支付宝、环讯付款等支付方式接口。同时在2014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还建立了“创世纪
1)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对基金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未进行充分适当的净值调查或者评估结果超过三年的有效期;
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明知“迎客松”、“绿色2015”商城网站有实施“兼职刷信誉返佣金”诈骗的人员诱骗被害人依链接进入网站购买充值卡后,卡号卡密会随即被诈骗人员利用网站自助服务界面
2)向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功能获取,然后将卡号和卡密销赃获利,仍然为在网络上实施诈骗的人员提供网络帮助。致使被害人康某于015年3月1在“绿色2015”2商城被骗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2月8日在“绿色
3)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将高风险的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在利用自己建立的购物网站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网络上的帮助,从中牟取利益,情节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前段时间,就接到一个咨询,为了拿到投资,他们暗示投资者去筹资,最后以一个人为代表来签投资协议。表面上是一个人签署的投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不看形式,主要是查实质。如果这个人被经侦叫去,马上就会全盘拖出。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的行为本应以诈骗共犯论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已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我们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一个人的口供是坚如磐石,只要一口咬定,很难突破。两个人的口供是松如朽木,用一用“囚徒困境”,就能攻破。三个人的口供是一张草纸,最容易攻破。
行为由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单独作为犯罪定罪处罚,且新的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处刑轻于旧的刑法处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新的刑法对被告人刘某甲、苏某甲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这里就涉及到非吸罪,因为突破了私募基金的人数限制,成为向公众吸存了。
裁判要旨:被告人孔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为李某某1代理小额贷款推广业务,并按李某某1的要求将后台收集的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李某某1,李某某1等人利用这些信息实施了诈骗活
2. 资金来源
裁判理由:1.“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李某某1(已诉)等人没有营业执照,为李某某1伪造虚假手续,在智慧推、百度推广、今日头条为李某某1等人推广办理小额贷款的网页,搜集被害人信息并发送给李某某1”,此指控没有证据印证。一是孔某某开办的七创(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给客户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等服务”,没有法律规定给没有营业执照的人提供服务就是犯罪。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为李某某1伪造虚假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截止案发孔某某就不知道李某某1的姓名全称,二人根本没有见过面又不认识,没有为李某某1伪造虚假手续的条件。三是任何一个网络终端只要打开网络连接,随时就会自动蹦出来载有帮他人贷款的信息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有故意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孔某某主观目的和行为都是为向他人提供网络服务收取服务费,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与他人共同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诈骗,没有分的诈骗所得。
本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3.无证据证明孔某某有非法所得。李某某1转给孔某某的钱系孔某某为李某某1推广广告的网站流量费。孔某某说的营利,是网络使用流量返点的获利。4.李某某1用孔某某提供的贷款人信息进行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不是孔某某的个人意愿,不应让没有犯罪意图的孔某某
1)将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混同,不公平地对待多只基金;
承担刑事责任。5.李某某1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收集贷款人信息的渠道不仅仅限于孔某某提供的条件。孔某某与李某某1联系的QQ是三个:29×××18(昵称:哈哈哈哈)、3021552926(昵称:效率)、
2)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未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以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未明确约定;
1460564145(昵称:问问),李某某1称通过昵称“概念”的QQ和“专业百度推广”(QQ号码是33×××19)购买,这说明李某某1等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止一个,不应认定全部是孔某某提供的。综上,
3)明知投资者资金来源违法或者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其隐匿、转移资金,投资的。
但被告人孔某某成立“七创(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作为互联网360、UC、百度、OPPO、新浪、VIVO、今日头条、腾讯等互联网媒体平台的代理商,通过互联网媒体平台推送的
这里涉及到非吸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洗钱罪。
注册的后台账号和密码权限,把客户想要的信息推送给客户,该公司代理的网络推广业务有股票、贷款、信用卡、婚纱摄影、电商等信息。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某和李某某1QQ联系后
3. 风险揭示
李某某1(已诉)要求孔某某为其在网络平台上为其进行办理小额贷款推广,孔某某在李某某1没有提供齐备的营业执照、未认真审核其资质、不知道李某某1是否有办贷款的能力的情况下,在智慧推
1)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片面宣传,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措辞或者片面夸大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
百度推广、今日头条为李某某1等人推广办理小额贷款的网页,将从网站后台上搜集到的需要办理小额贷款的客户信息发送给李某某1。后李某某1伙同李某某2(已诉)、李某某3(已诉)、华某(已诉)
2)在宣传基金的过程中,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时间限制的措辞;
李某4已诉、鲍某某(已诉)等人利用孔某某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冒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人员给这些客户电话联系,谎称能为被害人办理小额贷款,先后让客户缴纳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骗取客户钱财
3)基金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以及通过推介材料、口头、微信、短信等方式或与技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向投资者直接或者简介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被告人孔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为李某某1代理小额贷款推广业务,并按李某某1的要求将后台收集的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李某某1,李某某1等人利用这些信息实施了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帮
4)完成风险揭示后,没有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灿新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公民信息收集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未设置投资冷静期以及没有设置回访程序;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朱灿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灿新不知道客户涉嫌犯罪。他们属于搜狗公司代理商,是提供销售服务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
6)投资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在回访时有一些诱导性陈述、未包括《募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八项内容。
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知和客观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灿新担任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该公司系北京搜狗公司的代理商,为各类企业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申请开户。
这里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利诱性”的特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北京搜狗科技公司与厦门华夏时代福州分公司推广代理协议约定,禁止为非法彩票类的博彩、非法金融类的信用卡、银行卡开户推广,且所有的开户均需上传开户资料。朱灿新为增加公司收入,
4. 公开性及变相公开性
鼓励其公司员工开展非企客户业务,即明知该类客户没有正规资质,仍安排客户部负责套用正规资质,制作虚假资质,再向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开户后并负责为非企客户进行网站跳转,从而帮助实施
1)直接公开型。
诈骗的人员在网站上搜集公民信息。且被告人朱灿新推广的客户多次收到涉及诈骗的投诉,搜狗公司也对朱灿新等人开户的非企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并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星联系网
直接公开,就不多赘述了,通过广告、宣传、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宣传就认定为公开宣传,与私募仅仅的“私下募集”是明显相悖的。
站业务,明确告知了其是为搜集公民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而被告人朱灿新等人直到被抓获前也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被告人朱灿新鼓励、放任对涉诈骗类非企业客户业务进行推广,且在接到诈
实践中,也存在集资人在直接宣传的过程中,明示或暗示信息接受者为其作进一步扩散宣传范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很明显,就是要求他人为自己宣传,其主观故意就是为了向公众宣传。
骗投诉、警告后仍未停止,应推定被告人朱灿新对所推广的非企客户实施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明知,且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被告人及
大家认为电话短信是一对一的还是公开的?我认为电话短信如果是广撒网性质的,就属于公开的。如果是确定一对一的,到未必会认定为公开。前两天我手机上就收到一条短信,推荐某某私募基金的。根本就不知道我是谁,姓谁名谁,很明显是广撒网性质的。我打算给他发张名片过去,让他做好委托准备。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军、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设置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而为其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间接默许型(口口相传)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明知XX林、XX地设置的网站为非法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以每个广告位每月150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各自经营的“彩宝贝”、“好彩网”网站上进行广告推广
直接公开很容易能够认定。那么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变相公开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是放任不管。在认定是“私下”还是“公开”的问题是,主要会看: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军等明知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积极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收取XX林广告费293000元,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彩宝贝”网上,面向全国进行推广,其中2017年3月至7月李军共收取XX林广告费18万元。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存在一部分系被宣传人自发为集资人作进一步宣传的情况。结合前述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对之放任不管,同样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积极进行网络广告推广,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好彩网”网上,面向全国进行推广,收取XX林等广告费12.5万元。
有判决认为参加酒会,在酒会上进行宣讲的,也认为是变相公开。理由是没有对参加酒会的人员进行限制,即谁想来就来,来的人是否都是有300万金融资产,连续3年收入50万,并没有进行筛查。
根据被告人XX林、XX地的供述,王晓芳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网站截图,汇款监控等,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当庭供认不讳。综合分析,被告人李军、倪祥坪作为网站所有和管理人员,根据职业认知和阅历,应知XX林要求推广的网站为诈骗网站,其以赢利为目的,违
对于“口口相传”的认定,很多人会说,嘴巴张在别人身上,我们也无法控制。这么规定是否太过严苛?
反广告有关规定,不对XX林要求推广的广告进行审查,不履行职责,收取推广费后,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彩宝贝”网站进行推广,帮助了XX林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应认定其明知XX林等
所以口口相传还是要结合是否知晓、是否放任、是否对投资人来源进行筛查等综合判断。应当结合“不特定对象”的范围来进行细致的考察。如果信息流通的范围较为狭小,消息仅在部分亲戚及小部分具有实质联系的朋友之间互相传递,则不应认为该“口口相传”具有“公开性”特征。
裁判要旨:被告人詹福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亲友的问题
裁判理由:被告人詹福生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个网站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出售“云顶国际娱乐场”等博彩网站,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修改、关闭网站。被告人詹福生出于牟利目的向其他被告人售卖了涉案网站,并为该网站的运行提供修改、
2010年的司法解释,将向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募集做非罪处理。
关闭等技术帮助与支持。结合在案证据及其认知能力,可知其对本案其他被告人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过程明确知情。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告人詹福生与其他被告人事先并未共谋或通谋,亦未分取非法获利或按比例分成,故不应将被告人詹福生认定为被告人沈周围、沈水平等人的共犯,其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要旨: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朱某某等人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裁判理由: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杨兄弟”、朱某某等人提供虚假的“支付宝客服电话400××××1859”、“微信客服电话010567××××2”等广告通过“流量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宝”软件将该关键字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予以推广,从中牟取利益。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宣某在网上看到一条支付宝退款的客服电话400××××1859的信息,就拨打该号码联系业务。宣某接通电话后,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方谎称退款需要到银行ATM机上操作。宣某信以为真,遂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中国工商银行ATM机,按照对方的提示操作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6556元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苏惠昌等人的银行账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户。公安机关从杭州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吴某某使用“流量宝”软件推广广告关键字的数据显示,吴某某通过该软件使用账号314×××@qq.com于2016年4月10日的18时10分、18时12分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要旨: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上海市2018年的的指导意见对司法解释进行了“限缩”,直接将亲友中的“友”排除掉,将“亲”仅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
《上海市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裁判理由:被告人占昌俊系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其与被告人洪川伟等人洽谈后承接了开发阿斯拉姆公司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的业务,并安排被告人陈华凯
六、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网站建设、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方式非法集资,其中含有向亲友吸收的资金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当优先用于赔偿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
裁判理由:2016年7月,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在林建标处承接了为闻某构建网站的业务,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武某在闻某未提供融资类网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闻某将利用信息网络在融资
刑法上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七大姑八大姨以及叔叔、舅舅、姑父、姨夫这一类社会关系比较亲近的人员均列为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金额计算在非法集资范围之内。
类网站上针对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根据闻某的要求指使该被告单位员工蔡某先后将构建好的“立奥币”、“立奥商城”融资网站解析到闻某提供的域名上,并将该融资网站放在境外服务器上,
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刑法定”,而不是“罪刑指导意见定”。这明显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应当以上位法为准。但实践中,上海法院还是要按照上海的指导意见来。
且负责网站后期的维护,为闻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经查,闻某等人利用该网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50余万元。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所以,在学校学的法律,到实践之后,就变得面目全非。
仍为其犯罪提供网站建设、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被告人武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武某的刑事责任,且属单位犯罪。
5. 非法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超益、叶世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理由:被告人林超益为上海市益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林超益为了盈利,在明知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通支付账户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后,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员工叶世阳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设支付账户。被告人叶世阳在威海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之前通过公司业务渠道获得的威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公司资料在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派公司)开通支付账户,林超益让孙志荣(另案处理)伪造威海公司印章交给叶世阳使用用于代开账户,除此之外,孙志荣还根据林超益的安排,
这个明显不同于我们通常的规定和理解。很多刑事法条中会穿插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内幕交易罪中认定“内幕知情人”“敏感期”“内幕信息”等概念会依据《证券法》。非法经营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仅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伪造130余枚公司印章用以林超益办理公司其他业务。被告人叶世阳伪造资料为他人在九派公司支付平台代开了威海公司账户,并将账户、密钥文档等交给林超益。被告人林超益将威海公司账户、密钥等
但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就引入了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法”做了扩大解释。作为律师代理这类案子应该注意,不要当庭闹出笑话。
交给他人使用后,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5日威海公司账户共进账76412945元,被告人林超益按照该账户流水赚取万分之四的费用,共从中盈利3万余元。
6. 利诱性(保本保息变相承诺保本等)
林超益、叶世阳所在公司为他人代理办过第三方支付通道,但没多久该通道就因涉嫌违法活动被封,在此情况下,林超益在可能知道为他人代理办理第三方支付通道,可能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情况下,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安排叶世阳伪造资料为他人办理第三方支付通道,其二人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二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他人实施信息网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者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络犯罪事实成立即可,不以被依法裁判为前提,而在卷证据有被害人陈述、银行账单流水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他人电信诈骗事实的存在,并通过林超益代理开设的账户转移赃款,因此二人的行
刚才说了,私募基金的形式有溢价回购、对赌、差额补足等。对于这些怎么区分是合法的还是承诺收益的利诱呢?主要看回购、对赌、差额不足的条件是否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如果有违,那就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告人曾某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践中,有法院判决是这么判的: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曾某修理采集设备时,是否明知被告人曾某卓该采集设备用于盗刷犯罪。经查,两名被告人侦查阶段均供述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为被告人曾某卓修理
“本院认为,基金投资应当以项目的盈利向投资人分配,虽然涉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及部分出资证明函中使用的是‘预期年化收益’等字样,且亦让投资人签署了风险声明书,但涉案产品说明书写明基金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并按投资额的大小明确了收益率及明确分配方式为‘期满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收益’,同时相关合伙企业共同向投资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函中亦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日期明确标明了‘收益’的起息日期;在本案‘基金’到期后,上海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回投资款实现全额兑付的情况下,仍先行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收益’,再支付部分本金,同时承诺按约定兑付收益及本金,故其实质就是承诺保本付息给予回报。”
过采集设备,且被告人曾某是明知送修的采集设备是用于实施盗刷犯罪行为,另有被告人相互辨认,被告人曾某指认被告人曾某卓QQ账号、扣押作案工具及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两人供述的修理
7. 涉及罪名:非吸、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洗钱等
费用不一致,未对修理的采集设备进行指认,但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曾某是明知被告人曾某卓采集设备用于实施盗刷犯罪,仍为其提供修理帮助。故对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就可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如果项目是虚构的,则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没有暴雷,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如果变相的拉人头收人头费,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如果对于投资人的钱是明知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则可构成洗钱罪。
二、被告人曾某的修理行为对被告人曾某卓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性帮助。经查,被告人曾某卓供述采集设备送修前不能正常使用,经被告人曾某修理后,该采集设备恢复正常使用。而该采集
(三)投资环节
设备是整套盗刷犯罪设备的重要组成部件之一,被告人曾某的修理行为虽然只是更换了电路开关和增加外壳,但却令该设备恢复采集他人电话号码功能,对被告人曾某卓再次实施犯罪提供实质性帮助。
1.项目的真实性
1)私募基金所宣称的项目不存在
2)资金未用于标的项目
三、被告人曾某的帮助行为发生在被告人曾某卓盗窃犯罪之后,其行为是否构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被帮助对象造成实质的犯罪后果,故虽然被告人曾某修理行为发生在
2. 资金池和自融
被告人曾某卓盗刷被害人艾某1银行存款之后,但其修理行为实际上为被告人曾某卓再次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和支持,故对辩护人郑明提出被告人曾某卓盗窃他人银行卡在前,被告人曾某维修采集设备在
1)不同基金资产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裁判要旨:上诉人宗圆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原审法院判刑,缓刑考验期间,其又开设网站,有偿吸纳会员,与原审被告人陈峥共同对该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且会员在该网站上发布
我现在正在代理的私募基金涉集资诈骗案子中,经侦就找到我的当事人,问他,知不知道公司有资金池。他一个学摄影的怎么知道这么专业的金融术语,满脑子都是游泳池,就说知道。这一句话就把自己放到了非法集资中去了。
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上诉人宗圆、原审被告人陈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
简单一句话,就是把钱吸进来,放在一起,统一调配适用。大家都知道,私募基金,尤其是VC、PE都是是根据项目来融资的。我们代理的这个案子就是把钱吸进来,这投一点、那投一点的。
2)基金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没有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1、判决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是否合法,是否影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同一客观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
3)基金产品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原审法院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符合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二审庭审时亦就本案的罪名适用问题充分听取
4)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2、上诉人宗圆是否明知他人在其开办的网站论坛内上传或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经查,上诉人宗圆此前曾因开设同类型网站论坛,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原审法院判处缓刑,其本就明知原网站
5)基金产品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就是P2P),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论坛内存在会员上传或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同时受到利益驱动,重新租用境外服务器,更改网络域名后缀,再次开设同类型网站论坛,并拉拢原网站
6)基金产品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产品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但我相信土豪就是有钱,但不傻。你都告诉我钱投进来可能马上就没了,我还会投吗?
论坛骨干会员发布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积聚人气。同案被告人陈峥的供述亦能够证明,在上诉人宗圆前罪取保候审期间,其曾因论坛涉及黑色产业链告诫过宗圆,但宗圆仍一意孤行开设了新网站,其还证
自融是自己或者关联方需要资金,然后自己去融资。字面意思其实非常清楚,不需要过多定义。自融在P2P案件中是坚决不允许的。但在私募基金中有存在空间的。只要项目真实存在,信息及时完整披露,也是合法的。
3、上诉人宗圆是否对开办网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明,其对新网站日常进行服务器维护、网站版块设置、命名和日常帖子删除等管理工作,其从2015年1月份开始管理网
3.涉及罪名:非吸、集资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
站直至同年11月份最后一次登陆;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受上诉人宗圆之邀在新论坛上发布网站账号、邮箱等数据帖,还受宗圆指示行使论坛的管理工作,宗圆还将其发布的公告帖置顶;证人王某的
有些在投资的时候,为了追求高额收益,不惜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现在的刑事政策对于侵犯证券金融市场类的犯罪从严。前段时间刚刚出台额操纵市场、利用为公开信息交易的司法解释。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件,一中院判的非常重,两个9年,罚金2.4亿。这是有史以来最终的判决,因为这个罪最高刑期是10年。黄光裕3个罪,其中内幕交易罪也才判9年,黄光裕人家是胡润百富榜榜上有名的。我的当事人确实被重判了。
证言证实在2015年11月22日,因为网站服务器遭到攻击,宗圆还曾通过QQ与其联系解决事宜。故上诉人宗圆长期间接通过他人或本人直接对该网站论坛进行了管理。
(四)管理环节
4、上诉人宗圆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系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在2015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3日期间,该网站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
1. 不披露或虚假披露
1218636条之多,信息量巨大,且上诉人宗圆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宗圆客观上有偿提供了网络平台和管理服务,帮助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活动,故应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前,未告知、未履行下列事项或者进行虚假披露:
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了智慧生活,但也滋生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互联网的开拓及网络犯罪的出现不断刷新大众对网络空间的认知,自然也引起了法律界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视。继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中旬,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2786起案件,审结1890起案件,其中78%案件为著作权案件。司法、版权界普遍认为,互联网法院的接连成立,可以为权利人大大节约维权成本,真正实现便民、高效,无疑加大了对网络环境与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过去一年中,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司法成果集中呈现于“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中,会议评选出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等新型互联网案件。与此结合,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以期为规范网络行为、平衡网络市场良性发展、降低网络犯罪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撞库”是黑客通过收集互联网已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录的用户。“打码”是在撞库盗号时,将这些图片形式的验证码转化为文字形式,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使非法登录得以“突围”。识别验证码的过程,依靠人工完成,这些人即是“码工”。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出售充值卡并向他人提供“撞库打码”非法获取数据的服务进行获利。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是采用技术手段获
5)限制销售对象权力行使限制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性内容;
之前的司法实践对“打码”只能从下游犯罪(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共犯的角度进行打击,证据要求高,打击难度大。本案为打码平台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标杆,有助于加大对互联网技术黑灰产的治理和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6)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炎、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2018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对“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的最后一批案件做出判决。该系列案件源于2014年,百度就搜狗流量劫持行为对搜狗提起诉讼,
7)合同约定的,像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搜狗输入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搜狗和百度都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双方的专利诉讼之战全面拉开序幕。该系列案历时两年,最终以搜狗公司14败3胜
8)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法院明确,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均是经营者对于用户的争夺,但这一争夺应建立在用户明确知晓的情况下。故意造成用户混淆的竞争行为通常属于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反不
9)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产品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情况;
本案的宣判,对今后专利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对整个行业建立正确维权意识、促进良性竞争、鼓励技术创新、净化行业风气,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0)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充分披露、揭示结构化设计及其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2018年3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某恶意抢注拜耳公司商标并恶意投诉,判决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拜耳公司经济损失。
11)真实、准确披露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
在此案件前,最高院在第82好指导性案例(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案件中就已经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
12)《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息。
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
2. 违规披露或不实披露
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余杭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定具备“恶意注册”、“恶意投诉”、“恶意售卖”、“商标囤积”等行为要件的“职业商标抢注人”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该判决在最高法院82号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又迈进了一大步,首次明确了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性质,为治理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对“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进行了判决。
3)对投资业续进行预测;
被告人陆地、朱俊等购买了大量电商平台账号,通过在自己控制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电商平台赠送的生日双倍积分,之后又在自己控制的网店使用骗取的积分进行虚假交易,将积分套现,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共计套取人民币671万元。本案首次对通过批量账户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厘清了诈骗犯罪与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之间的界限,对今后类似行为的治理作出了示范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关于“公司双倍积分规则设置、程序设计本身存在漏洞,有引诱他人犯罪的嫌疑”的说法是否存在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若苛求公司在规则设置、程序设计上像防贼一样设置“防盗墙”,否则就应自食其果,甚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2018年10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诉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3. 兼营其他冲突业务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
1)兼营P2P、P2B业务;
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参考,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
2)兼营众筹业务;
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展示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
3)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
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
4)兼营小额理财、小额借贷业务;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
5)兼管保理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值得商榷。被告该付未付的数额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通过涉案软件的许可单价、侵权数量、侵权期间和被告恶意等因素酌定实
6)兼营房产开发、现货交易平台业务。
际损失。《著作权法》不承认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法定赔偿之外的酌定赔偿方式。计算实际损失必然包含酌定因素,因此法院应当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来酌定赔偿。
4.涉及罪名: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违法运用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
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将投资人自己挪用,或者装进自己口袋,就构成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前段时间,有一个客户来咨询,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客户投进来的钱,投到项目后,项目给与了一定比例的返款。投了5000万,项目公司返回了500万。他就把这500万以他亲属的名义又投到了项目公司。很明显,这笔钱本来是投资者按比例分或者再投出去,现在这笔钱变成了其他人的了,权属改变了。
2018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济南众佳公司与万方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五)退出环节
众佳公司诉称,《堂嫂》一文由陈永林其创作,其同意众佳公司以著作权人受让人身份代其提起诉讼;万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了《堂嫂》,供不特定读者有偿下载阅读。万方公司提出,
私募基金涉嫌构成犯罪的,其犯罪行为多出现在前期募资或资金管理的环节,但是此时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行的内部情况往往不甚清楚,无法掌握相关线索,不知晓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的情况,所以无从作出反应。而在项目结算和清退阶段,资金损失得以暴露,甚至发生无法兑付的情况,此时投资者在求偿无门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故而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众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书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且涉案作品2011年6月份出版过纸质图书,并非在线发表作品。
涉及罪名:逃税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在线传播”,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利用形式的要求
(六)其他问题
此案系全国首例立案并宣判的以微信公众号为渠道非法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经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的大量调查,热映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传播,公众
1. 上海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现状
号运营者通过“打赏”功能牟利,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的平板电脑、电脑主机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8-2019年,上海市各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30起,集资诈骗罪70起,从判决上看,呈以下趋势:
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首先在于技术破密难。对调取的数据信息,要么由于技术力量的限制不能解密,要么由于鉴定费用高难以承受。其次在于法律层面界定难。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其传播手段
1)专业人士参与,隐蔽性强
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首先在于技术破密难。对调取的数据信息,要么由于技术力量的限制不能解密,要么由于鉴定费用高难以承受。其次在于法律层面界定难。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其传播手段
在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许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为了赚取巨大非法利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在亲朋好友间有口碑,又具备专业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犯罪金额极大,社会影响恶劣。
2018年12月19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
2)花样百出,采取各种手段
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在私募基金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把自己的私募产品变成“糖衣炮弹”。他们有的请名人站台,有的拿出相关资质的备案凭证,让群众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公司,以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甚至还不定期举办聚餐、请旅游等活动,让群众认为自己获益匪浅,自发口口相传。
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并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也不享有避风港规则规定的免责待遇,必须遵守授权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规则。
3)频频与互联网挂钩
据悉,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本案的宣判,是对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普遍性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此案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文著协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在为私募基金筹集提供方便之际,也为非法集资犯罪带来了新的渠道。得益于互联网,犯罪分子的集资人群分布在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大了侦破的难度。
这本是一起普通著作纠纷,起源于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给专业维权单位即原告华泰一媒公司的作品被深圳某公司(下称被告)转载,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区
2. 非吸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这本是一起普通著作纠纷,起源于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给专业维权单位即原告华泰一媒公司的作品被深圳某公司(下称被告)转载,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区
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了在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的最前沿探索。该案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给予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具有指导意义。
非吸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观上是想把钱还给投资者的,客观上去投资一些项目,结果亏了。
反传销网10月7日发布:就网络犯罪而言,主要是花样翻新的行为方式让人民群众眼花缭乱,很难辨别真伪。虽然网络警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在案件管辖、取证等方面还是面临巨大的困难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犯罪做过很多分类,都有各自的道理。目前,网络犯罪在破坏经济秩序和财产类犯罪方面比较集中。
具体表现为:(1)卷款跑路;(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已经无法返还,还继续融资;(5)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从“E租宝案”以来,银票网、火球网、牛板金、云端金融、祺天优贷、佑米金融、小九金服、金柚金服、得宝理财、小唐僧等逾千家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爆雷,人民群众的亿万财富被这些“网络吸血鬼”抽干,仅“E租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类犯罪受害者以城市白领、退休老人为主,因此必须提高认识。类似的理财产品,往往包装一个高大上的远大目标,与国家某些战略联系在一起,或者以文化、养生等题目吸引眼球,容易骗取人民的信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世纪90年代手机短信业务出现以后,被一些犯罪集团利用,可以说发挥到了极致。直到今天,短信诈骗类犯罪仍然不绝于耳。某些犯罪团伙甚至进行跨国犯罪,对付这类犯罪往往需要国际司法协助,打击难度非常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这类犯罪提供了方便。几千元购买一套外呼平台,清一色模拟外呼号码(目前以170、171、177开头的较多),一个人一天可以外呼千通电话,以卖油票、玉器、纪念币等收藏品为
各位同仁,不知不觉两个小时已经过去了,因为时间关系就暂跟大家分享到此。陈晓薇律师团队近几年代理了大量金融、证券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我们秉承实战经验和理论研究并重的执业理念。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继续交流学习!谢谢!
此类犯罪,往往伴随其他网络安全犯罪。从数据的精准性来看,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某些容易搜集客户信息的企业(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等企业)利用自身业务模式获得客户信息,继而有偿提供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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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南方某省某市,银行每年度不明来路的进账超过千亿,大都是网络诈骗所得。对于此类犯罪,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要给钱,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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