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在人脸识别通过后,还可能进行后续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伪装成他人进行诈骗,或利用人脸识别破解他人支付账号,盗刷银行卡,盗窃财物等等。这些不言而喻,均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帮助人脸识别商家,如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帮助他人通过人脸识别,还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目前,刑事立法层面对于帮助通过人脸验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一条规定可以从共犯角度进行处罚,但该罪处罚相对较轻。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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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陈律师的话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
在目前有关黑产呈现快速扩张态势的背景下,刑法对此行为的规范明显较弱,同时,又基于刑法中对共犯的“共谋性”和“明知性”的法律规定,很容易使得这些黑产商家在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财产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进行其他严重犯罪的入罪评价。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