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然这只是概括性的叙述,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你必须要找一个专业刑事律师,事先探讨你的案情,做好万全的准备,打好这场仗,才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在现实生活中,“关系”成了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上学、求医、找工作等,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走捷径,找“关系”去运作,找熟人去疏通。不可否认,不少人确实还通过上述途径获取了便利,得到了实惠。于是他们便根据这
“料”的来源如果是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取的信息,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刑事案件却是例外,有其独特的性质与规律在起作用,尤其是高压反腐大规模推进的现在,关系运作更无存身之地。为什么?因为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于经济案件,更不同于社会日常事物。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财产、名誉甚至生命的限制与剥夺,在本质上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公权力(刑罚权)之间的对立,犹如开动的国家机器,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律适用程序与国家部门(公检法)的强力制约,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说了算的。详见笔者
第二百八十五条
以前所写的《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说“关系运作”不靠谱?》一文,里面有过详细的论述与说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微信公众号里查看。网上流传一个刑案当事人家属想找关系的笑话,被找的人说法院不是他家开的,就算是他家开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旁边还有检察院、监察委在“虎视眈眈”盯着呢!何况现在领导插手具体案件也要被记录、通报与追究责任的。世易时移,四川刘汉、云南孙小果那样的案件发生的背景都是十多年以前的事情(现在都已翻案),而且还是个例,现在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