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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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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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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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第四步,用QQ将上述信息发送给洗钱人员,并将"木马"病毒截获的手机支付验证码信息转发给洗钱人员,洗钱人员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消费套现或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通过第一步获取被害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通过第二步和第三步是向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的视频短信,短信内容比较能引起被害人的好奇心,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诱骗被害人点击安装"木马"病毒。被害人手机中"木马"病毒后,其手机就处于被告人的监控之下,即手机内的短信和通讯录被告人能够全部看到,且能够拦截被害人手机新接收短信的内容,最终达到秘密窃取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量刑不同:
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好奇心,诱使被害人点击安装含有"木马"病毒的视频短信,该欺骗手段的目的是监控被害人的手机,为了下一步窃取被害人的钱财创造条件,被害人并没有因该欺骗行为处分其财产交付与被告人,故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被害人手机中"木马"病毒后,其手机处于被告人的监控之下,即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讯录和短信都将自动发送至绑定的邮箱和手机内,并拦截手机新收到的短信,被告人依靠该手段最终获取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及支付验证码信息。以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手机进行监控的情况,被害人并不知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档量刑,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一种秘密的行为。被告人通过洗钱人员在互联网购物平台消费套现或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秘密窃取他人数额191880.3元巨大财物的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抗诉机关抗诉意见及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该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 判理由】关于上诉人李茂隆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表面上看,上诉人李茂隆等人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手段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即俗称的“电信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档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而言电信诈骗涉及的罪名主要为诈骗罪,但仔细分析,上诉人李茂隆等人通过虚构有能力办理高额贷款信用卡的事实,并以需要打印银行流水为由让被害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卡,让被害人产生的是李茂隆等人能够办理高额贷款信用卡的错误认识,而并非交付财物的错误认识,李茂隆等人真正将被害人钱款转走,依托的是在欺骗被害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所骗取到的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手段将被害人存入其中的钱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走,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虽然上诉人李茂隆等人只是负责接听电话、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具体冒用行为则由其同伙实施,但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