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20 | 7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拟货币作为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典型代表,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持否定态度,相应监管缺位,较多数字货币的运营最后往往会演变为诈骗、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等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就承办了一起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主要负责区块链产品的高管辩护。我们的精准化辩护,成功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法院为其争取到了缓刑。

                  (本案判决书)

一、老板卷款跑路,产品总监涉集诈

2019年,11月21日,IDAX负责人LGR带着所有用户资产失联,并在当天通知所有员工放假,办公室人去楼空,所有重要岗位电脑硬盘均被拆走,网传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

11月29日,浦东警方对IDAX团队立案调查。我们的委托人M,虽然已经在6月份离职,仍然接到了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12月9日到案后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后,家属了解到,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按照涉案金额,量刑预计在10年以上!

家属怀着急切不安的心情联系了陈晓薇律师团队,希望聘请陈律师为M辩护。

结合从家属处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

1. M作为聘用制员工,虽有一定级别,但对于老板的虚构项目、转移资产、奢侈消费等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并不明知,也没有参与共谋搭建整个犯罪体系,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 M仅按照老板的要求完成具体工作,虽有一定的管理部门的职权,但也都需要向老板汇报。从M的实际工作来看,仅为管理“画图”的产品经理,对接了一次技术部门的会议,M仅起到了一些帮助作用。且M仅拿市场标准的固定工资,没有额外提成等收入,M应当认定为从犯。

我们向家属提出,本案属于新型集资诈骗,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也以集资诈骗罪逮捕,所以争取变更罪名难度较大。目前的工作重点在于检察院,需要捋清本案的业务模式,将M在公司的职责与具体从事的工作,以及发挥的作用等等进行精准化辩护,争取将罪名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样首先刑期会有大幅降低。其次,我们再争取能够认定为从犯,加上家属配合进行退赔,结果并不会像M及家属想象的那么差。

陈晓薇律师团队曾代理过较多起将集资诈骗罪变更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功案例,还代理过用刑民交叉方法成功化解虚拟币纠纷案件,对于虚拟货币方面有一定研究。

所以,家属听完我们的分析之后,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本案的逮捕通知书)

二、会见一波三折,扎实阅卷确定辩护方向

接受了委托,我们准备第一时间去会见M。但是,由于疫情的原因,上海市监所总队统一规定每个阶段只能会见一次。家属由于担心M的情况,先前已经让其他生活律师会见过,会见次数已经用完。

我们尝试预约、拨打12345反映问题,希望能够额外争取一次会见机会,但是都没有被允许。上海市的检察院均要求在委托书上有嫌疑人本人的签字才能允许阅卷,而无法会见,就无法让M在委托书上签字,律师阅卷都成了问题。无力又无奈......

如果现阶段无法会见,那么只能在完全没有看到案卷的情况下与M见面,并在案子起诉到法院前无法见到M,无法进一步有效沟通,核对证据情况。而且,再拿到案卷,完成阅卷工作,形成专业法律意见书之后,再去会见是最好时机。

现实困难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解决!

最终,我们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最终由监所总队回复,联系到了看守所人员,看守所管教表示同意将我们的委托书转送入监室让M签字,再通知我们来取。

此时,因为羁押委托人还没有见过律师,对于律师的专业度还不了解,很多委托人拒绝在委托书上签字。这也是疫情期间,摆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的一道难题。不知道监所部门有没有考虑怎么处理下......

我们是幸运的,M在没有见到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委托书。一方面是对其家属充分的信任,另一方面,前律师跟他说让他认罪认罚,他也觉得集资诈骗罪,6年以上对于自己来说太重了。所以,抱着赌一把的心态,签署了委托书。

一周后我们终于拿到了有M签字的委托书。

拿到M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后,我们第一时间来到检察院,阅取了本案的全部案卷。

刑事律师的工作基础是案卷证据,没有拿到证据的情况下,一切法律分析都只能是猜测。只有拿到案卷,扎扎实实分析完证据之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才是有证据支撑,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拿到案卷后,团队成员加班加点的开展阅卷工作,以期望能尽快吃透案情,与M沟通。

经阅卷了解,M任公司产品总监,管理下属3名产品经理,主要负责按照运营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APP进行“画图”,并将画好的页面图纸转给技术部门,通过技术人员的编程,在网站或APP上具体实现。他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只起到一个承接转交的“二传手”的作用。

M并没有决策权,对于涉案的虚拟币的锁仓行为,以及与光耀基金会合作中光耀基金会的真实性,他都认为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从他的具体工作以及主观认知来看,断然不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同时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在阅卷工作全部完成后,我们方与M进行了迟来很久的会见。整个会见过程非常顺利,M对于我们的分析及辩护方向完全认可,并为我们补充了一些他所了解的事实。

会见结束时,M告诉陈律师,前律师跟他说要认罪认罚,并没有对罪名及本案的其他情况提出专业意见,跟他说,让他做好6年以上的心理心理准备,导致他每天压力巨大,体重急剧下降。今天听了陈律师的分析,陈律师开始三句话就听出了陈律师非常专业,觉得这个案子交给陈律师办理他非常放心,同时他也看到了希望。

三、精准辩护,罪名得以变更

在会见结束后,根据M反馈的情况,我们重新对案卷进行了梳理。经过反复推敲,内部讨论后,我们总结了变更罪名的要点:

M的罪名应当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主观上,M对于公司及LGR等虚构项目行为并不知情

1.M对IT币以及“IDAX”平台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2.M对于光耀基金会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二)客观上,M并没有参与虚构项目行为

1.产品部门及M的主要工作说白了就是“画图”

2.M并没有参与“刷单虚增交易量”、“投资人投资款供LGR支配使用”、“发布白皮书,隐瞒IT币无价值”、“对外虚假宣传光耀基金会与IDAX合作”、“操控IT币交易价格”等环节

3.与光耀基金会合作的评审会提出的“锁仓”“分销”,在P某、S某二人直接向技术部门人员保证该项目只在国外销售后,技术人员与M才继续后续的相关工作

(三)M对于吸收资金流向没有决策权,对于投资人资金是否被LGR支配使用并不清楚,他也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

(四)不能简单将M的行为与LGR等的行为捆绑认定为同一

M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M在公司的产品部门任职,职位并不高,并没有任何决策权

(二)M及产品部门的工作职责为网页或者APP“画图”,即便把产品部门去掉,也不影响本案犯罪的构成

(三)M工作时间较短,感觉到公司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后即刻提出了离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

(四)M仅拿市场标准的固定工资,并没有参与LGR及公司的集资利益分成

M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一)M接到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

(二)M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他次要犯罪事实或因时间久远,记忆模糊,但并不影响M自首的构成

M工作时间短,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讨论完毕后,大家继续加班加点的工作,将辩护要点转化为了精致的法律意见书。本案法律意见书的名称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第一时间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

随后,陈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将M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原因、就职情况、认罪态度、违法所得情况向检察官一一说明。

 (本案22页的辩护意见)


检察官对于我们的意见非常认可,表示会考虑罪名变更情况,给M一个公正的判断。几天过后,检察官给陈律师打来了电话,认为M确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备对M做一个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果在检察院阶段能争取到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阶段是可以通过退赔去争取缓刑。至此,本案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

四、终获缓刑,得以与家人团聚

M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们跟检察官联系,希望能尽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因为我们想在法院阶段为M争取缓刑。检察官确为专业尽责的检察官,没几天就将案子起诉到了法院。由于适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子很快就要开庭,我们提

前联系好了承办法官,准备在开庭当日退出M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


开庭就不再赘述,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看着被关押了半年多的M回归了家庭,重获自由,顾不上感动,我们就开始了对本案的反思总结。

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复盘、总结、反思,尤其对于不足之处,都是需要引以为戒,确保在后续案件中不会出现第二次。

本案的遗憾和不足之处:

本案M没有被认定为从犯。这与本案全案涉案金额较大相关,也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犯罪有关。但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委托人的意愿是尽快出来,而不是死磕案件细节,所以陈律师还是建议委托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如果委托人也愿意委托律师去在法院阶段争取从犯的话,那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争取成功,M的刑期也会减少。另一种是没有成功,M仍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缺少了认罪认罚具结的情节,可能无法争取到缓刑。

每个案件因为委托人的心理不同,所以最终做出的决策也不尽相同。刑事律师就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案件辩护过程中灵活应对、随机应变,而不是固守成规、一成不变。只要委托人满意,就是最大的胜利。

陈晓薇律师团队始终把“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贯穿全案,无论案件难易,均全力以赴,为一个又一个委托人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