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律师辩护指南「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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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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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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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之辩,是无罪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重要基础。 2 主观方面之辩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在过失说、故意说和双重罪过说三种学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论适用哪种学说,都有可能得到解释。 例如,当本罪被认定为“故意”时,当行为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或者行为人认为其排放、倾倒或处置的物质不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就不能将行为人入罪。 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主要依据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从有无排污许可证、不按照规范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对待行政处罚的态度、委托处置是否低于市场价、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伪造篡改数据等综合认定。 3 犯罪对象之辩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这些物质的鉴定检测必须委托给相关专业机构,大致上有三个步骤:
(1)对污染物进行取样,过程是否会有产生化学反应而变成另外一种污染物的情况,以及取样标本中混入杂质等情况,这都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 (2)对样本进行检测,前文所列举的取样的两种情况就有可能使检测的结果发生变化,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鉴定的要求,检测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3)判断此污染物是否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需要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不排除此污染物其实仅仅是一般废物的可能性等情况。
同时《环境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中也涉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那么对于此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需要进行检测,也有成为出罪事由的可能性。 此外,《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也对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以下对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4“违法性”之辩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若无法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找到相应的情形,则不符合违法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具“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此种可能性较小。
5 行为之辩
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虽然能够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具体说明,但是不能保证这三种行为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那些方式,即使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但这个规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排放、倾倒或处置的判定要求较高,可能还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是否属于“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或许也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