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律师辩护指南「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14 | 8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四、量刑标准

五、主要辩护观点归纳

1 犯罪主体之辩

(1)从犯之辩 对于原本作为自然人单独被起诉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考虑是否可以转化为共同犯罪,并处于从犯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条对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一种情形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与事中是否有犯意故意的主观联络,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在客观上也不要求具有同一犯罪事实,只要求具有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并且有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就可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对于参与犯罪行为,仅按照他人指令、安排行事,或者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争取到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即便主犯被认定为3-7年的有期徒刑,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3年及以下就可以争取缓刑。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还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之辩

根据前文量刑标准表格中所列明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量刑,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据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那么若行为人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减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