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本案当事人无罪。
事实理由如下:
1.当事人以销售药品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1)当事人仅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参公司销售模式共谋,其入职时公司已经有一整套销售体系,当事人仅机械执行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任务即可
(2)宝芝林公司的目的是销售正规药品,而不是毫无成本直接非法取得他人财物
(3)当事人仅拿最低工资及行业惯例的提成,未得到任何额外利益
2.公司要求员工使用不当方法销售,顶多属于销售不诚信行为,与刑法中的诈骗有着本质区别
(1)销售模式和销售方法是公司制定的,并且公司要求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销售,否则还会扣钱
(2)这种不当的销售方式,在各个行业中均随处可见,并非只有西安宝芝林公司一家
(3)当事人等人为公司销售的药品确有药物功效,并非凭空捏造效果
(4)宝芝林公司的不当销售行为与刑法中的诈骗有着本质区别
3.当事人作为底层员工,与公司高层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1)本案应该被追责的对象是老板和管理层人员
(2)当事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等情况决定了她稀里糊涂地被公司领导利用
然而,在强大的媒体、舆论下,本案不逮捕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2月19日,先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有关人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将本案定性为电信诈骗案件。第二天,浦东检察院官微就宣布批准逮捕了涉案的三十三名犯罪嫌疑人。
【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