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可能已涉嫌犯罪!(二)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4-05 | 4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一期文章中,陈晓薇律师为大家罗列出了8个即生僻又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犯罪。本期原创文章,陈律师将继续为大家进行“生僻犯罪”大揭示。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收买妇女、儿童给其提供吃住,有的家庭条件比较好的,甚至给儿童相较于原生家庭更加富裕的生活环境。在原生家庭,儿童可能早早辍学,而在收买家庭,可能能够去大学深造,天壤之别的人生。但是请注意了,刑法将该罪纳入进来,是从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的角度出发,可以使有意收买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敢收买,以期达到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的。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每个人可能都遭受过匿名电话、匿名短信的骚扰,有的竟然能够准确告知姓名、出生年月、手机号码、家庭成员、消费信息等。很多人之所以遭受诈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行骗人能够准确告知大量准确信息,才信以为真,转账、交付财物的。本罪是近年来的高发型犯罪,有的是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盈利手段,有的则是因为无知。

    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取特定的20名以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不特定公民信息10000条以上的。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破坏军婚罪

    与军人结婚,需要走严格的军队内部审批程序。与军人离婚同样是难上加难,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否者无法离婚。那么,生活中有军人配偶因军人作息、工作等原因,与他人同居,此种情况,可能涉嫌本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拖欠工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不多见,但仍有老板采用各种方法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很多劳动者都以为,劳动部门是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如果劳动部门已经责令支付了,老板仍不支付就没其他办法了。《刑法》明确规定了,如果有能力支付,且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可其构成本罪。劳动者可以以本罪对抗老板啦。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可构成本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虚假)信息罪

    网络的越来越发达,随处、随时可以上网已经成为现实可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基本实现了网络全覆盖。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的全覆盖,让一部手机可以阅尽天下事,每个人都成为自媒体时代的发声者。转发、评论、自创均可轻松实现。但是对于转发的文章有多少真实性,往往被我们忽略,其中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大家都知道,看守所里、监狱里“人才济济”,拜师学艺也是见怪不怪。本来小偷小摸的,关几年出来后成为了诈骗高手。本来诈骗的,关几年出来后成了集资诈骗高手等等。包括掌握了犯罪方法,自己不去实施,而是传授给他人,这不是“授人以渔”,而是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侮辱国旗、国徽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代表,是民族尊严的体现。升国旗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国旗、国徽被制作成小而易携带的形式,国庆期间,人手一个小国旗已经成为标配。但是很多人对于国旗的认识已经淡化,随之而来的是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所以涂抹、毁损、践踏等情况时有发生。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很多财产型犯罪案发以后,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其家属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转移、隐瞒的时有发生。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面,总觉得既然人已经要坐牢了,那么这些钱财至少能保住。有的是暗地操作,更有甚者则明目张胆转账等,这些情况的发生是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属于不知而犯罪的情况。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8个犯罪,在陈律师办案过程中均或多或少遇到过,大多数因为不熟悉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接下来的“约法派”原创文章,陈律师还将继续梳理罗列,穷尽所有生僻犯罪,为正确行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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