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女方能分多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7-01 | 2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导引

王男于201245日购买房屋面积80平米,每平米1.5万元。王男支付首付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利息总计为60.345287万元。还款总额144.345287万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6014.39元。

王男、李女于20124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并于201545日离婚。关于上述房屋主要有几个问题?

1.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该房屋一般会判决归哪方所有?

3.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多少份额补偿?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陈律师观点

陈律师办理过数十起的离婚纠纷案件,在代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将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相结合,对上述问题逐一解答:

1.该房屋既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即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发放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一般讲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贷款的一方比较合理。

3.先将房款分为首付款、已还贷款、未还贷款几个部分,并计算出各个部分的增值率,最后确定补偿对方的具体金额。回到本案例,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万。

  购房者总共支付180.345287万(36+84+60.345287万)

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19.96%36/180.345287*100%=19.96%);

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1万(6014.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