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并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或者无劳动、劳务关系,也没有从事该单位的工作任务,那么,可以因为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本罪。
生充值后迅速将饭卡拿开,学生饭卡上将显示充值成功,但该笔充值金额不能进入充值系统中的出纳报表,该笔现金可以侵占自
有人要说了,如果不构成本罪,那就构成其他罪,不也一样吗?如果是盗窃,那么罪名反倒更重。此言乍一看有道理,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陈晓薇律师代理过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最终因为不是利用其职务便利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因为时过境迁,指控其他犯罪的证据已经无法取得,所以,最终本案在检察院要求下,公安撤案。
某抓住了这个机会,开始疯狂地作案。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喻某采取上述方法,非法侵占公司资金228261
所以,刑事辩护不能僵化,机械化,要根据证据、客观情况的各种变化灵活变通。一成不变,机械辩护,只能贻误时机,达不到有效的辩护结果。
6元。直到三年多以后,公司对使用的充值系统软件进行升级的时候,才发现服务器电脑中的查询报表里面出现很多存款异常
2.单位有无损失之辩。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
单位有无损失这一点往往会被忽视。司法实践当中,单位的损失包括既有损失,也包括或得利益损失。如,员工虚设中间环节,将原单位的货物低价购出,再加价卖给原单位的原客户的行为。我们还碰到过一起看似职务侵占,实则不是的案例: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人员增加了中间代理环节,这个中间代理环节老板明知且同意,代理公司去各大医院招投标,中标价格也是在网上公示出来,医疗器械公司老板仍然同意以较低价格给到中间代理公司,销售人员从中间代理公司拿了部分返利。这种情况被很多人认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但我们不认为是职务侵占。因为中间代理公司老板明知,也就是公司明知,中间代理公司的成交价格也是公开透明的,老板仍然愿意以较低价格给到代理公司,那么说明老板(公司)对此都是明知,并不认为自己公司有损失。而销售人员从中间代理公司拿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给单位的返利、佣金等应当交给单位)。
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3.其他情况之辩。
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
比如,陈律师参与的一个案件,某知名网站公司老板与我们当事人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我们当事人的团队连续3年完成约定业绩,无犯罪情况,即可获得该香港上市公司2%(1亿多人民币)的股份。我们当事人如约完成了业绩,就在商谈给股份的时候,该知名网站公司老板去公安报案,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主要是因为有一个子公司的一个项目中有20余万的收款进了该当事人控制的公司,所以为职务侵占。这也是上市公司老板利用协议约定不能犯罪而拒绝给出股份的手段。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二审则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无罪,理由是20余万的业务并没有结算,结算完成后,该20余万才打进了该上市公司。此外,从常理来看,没有任何一个人会为了20万放弃1个多亿的既得利益。本案纯属动用司法手段来达到私人目的,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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