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涉及走私,此种情况会判刑吗?是否犯了走私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1-10 | 3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依据。又如,海上运输固体废物,只需对照刑法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关于海上非法运输的专门规定来评价、判断犯罪构成,而无需考虑走

3.单位犯罪的话,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它的犯罪构成与以走私罪论处不同,与直接走私的走私罪完全相同。在后续走私的情况下,如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走私、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走私

它除了要满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条件外,还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别规定,这一特别规定是附加的规定,是刑法对于行

三、概念解析:

政犯更加严格规定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于后续走私犯罪所规定的构成条件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

1.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品罪之一般构成条件更加严格、更加苛刻。虽然后续走私是走私犯罪的特殊形式,但是从犯罪构成来讲并不是独立形式,不应该只依刑法第一百

2.“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五十四条做独立判断,而应当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联系起来一并判断。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犯罪构成独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来确定罪名。

立开来,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割裂开来,必将造成重大灾难性后果。有关内容可参阅作者《擅自销售不等于走私》一文

4.犯罪既遂,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1)以走私罪论处覆盖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的所有罪名,其行为对象既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也包括国家应当缴

(2)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后续走私犯罪,其行为对象是海关监管货物(涉税货物、物品),具体来说是指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