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4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开设赌场罪判多少年,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

我表姐现在就是因为开设赌场罪现在被抓了,她是个学生,就是在哪里打工的,她是在不知情下开展工作的,工作了两个月工资一共加起来不到5000元,去了看守所30天,现在被公安取保候审了,她会去坐牢吗?年纪还这么小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量刑是在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发生了变化。在此之前,一般情节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次性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讲透:

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网络端进行利用平台开设赌场的比较多发。开设赌场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该行为,应予以追诉。

陈晓薇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在当地经营茶室,被当地公安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经营小卖部的老王四五年前买了两台“老虎机”(一种用零钱赌博的机器),因为当时赶上了“扫黑除恶”“抓赌行动”,两台“老虎机”迟

团队律师介入之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院积极沟通,律师从主客观方面提出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

迟未敢正式露面。今年春节,老王经客人游说,便打起“老虎机”生财的主意,暗自盘算:“过年返乡的人多,这是个赚钱的机会,等年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两台“老虎机”正式摆在了小卖部里供村民“娱乐”。短短半个月,老王就小赚了一笔。但好景不长,年还没过完,老王就被当地村民举

报而案发了。老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刑事拘留,其他参赌的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罚,此时的老王悔不当初......近日

那么赌博犯罪有哪些?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老王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老王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退赃,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原来开设赌场并不需要像经典香港电影中的场景:极尽奢华的场地、专业的荷官、上流名贵往来不绝……也未必是地下赌场的那般,

律师如何找出辩点进行有效辩护?

成堆的赌具、大把的赌资、一群赌徒围聚在赌桌旁。检察官在此提醒您,“老虎机”是摇钱树,它也是通往刑罚的催化符,摆放“

本期就由陈晓薇律师进行详细讲解。

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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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有效辩护指南与一起真实案例的庭审辩护纪实


涉嫌开设赌场罪,流水账为14万,这种情况会被判刑吗?



一、赌博犯罪有哪些?

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两项与赌博有关的罪名。

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三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看了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概括来讲,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获利金额的证据不足;张三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张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侦查机关的电子数据调取、存放和移送严重违法,无法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证明电子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鉴定检材不

另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犯罪解释”)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赌博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

1、检材光盘中的数据来源不明,卷宗中勘验得到的电子数据是数据库文件,检材光盘中的表格数据是由勘验的数据库文件分析产

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量刑标准

S/N:Y7QTKM9TM9E“中。侦查机关将涉案电子数据储存在移动硬盘之后,并未对该硬盘封存,不排除硬盘内数据被篡改的可能

1.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3、侦查机关将本案电子数据从移动硬盘复制进入光盘内后,没有进行完整性校验。因此不能证明电子数据的同一性。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鉴定依据的检材来源不合法。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存放在光盘里,其并且未说明检材制作日期、制作人,制作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

根据鉴定意见第3页显示检材的保存状况为“外表良好”,鉴定意见第15页显示的检材照片,可以看出,检材并未封存,并未按

有人认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只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小赌”,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电子证据储存于移动硬盘后并未封存、制作检材时没有进行完整性校验、制作的检材并未说明制作人、制作过程、制作单位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在《赌博犯罪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还应当结合输赢的数额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输赢的数额未超过少量财物的标准,可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亲友之间的娱乐也要控制在一定数额,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制作日期、移制作检材后并未将检材封存,不能排除检材在制作、保管过程中被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证明电子数据的同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1、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67条和《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另外《赌博犯罪解释》将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认定为聚众赌博。

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

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

(2017)豫0882刑初126号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虽有正当职业、正当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犯罪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

2.赌博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

赌博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赌博犯罪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总结如下:

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

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

三、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立案量刑标准


1.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

主观要件:与赌博罪类似,本罪在主观方面也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开设的“赌场”,必须是为了在赌博中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犯罪解释》中第九条特别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被告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

客观要件: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也有在场所中设立赌博机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赌场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综上,犯罪嫌疑人

2.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本案中,本案中张三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卷第39页,侦查机关对张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被告人张三于202

一般认为,只要开设赌场的,即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8日上午11时40分被中江市公安局中海分局的警官传唤至中河市公安局中溪分局中水派出所集中办案区接受审查,张三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如下:

2、根据《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54号案例(王春明盗窃案),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四、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

关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但是《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54号案例的裁判观点认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该指导案例阐述的理由有两点:传唤

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上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该营利应当是从赌博行为本身获得的非法利益。当事人开设普通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场所服务费用,没有收取抽头渔利的,其开设茶室确实是为了营利,但其收取的都是正常费用,没有从赌博中获益,不应认为是在开设赌场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经传唤归案的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2.开设赌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赌客的赌博行为

辩护人认为《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中认定的“经公安机关传唤的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

对于开设茶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要注意其本身是否意识到来其场所的顾客是赌博。对于赌客的赌博方式、赌博数额大小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如果当事人对赌客在包间中的赌博情况并不了解,那么自然也没有主观上开设赌场的故意。

主编的《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月第3版)中也吸收引用了354号指导案例,作者也认为传唤不属于强

3.开设赌场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综上所述,张三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这不仅符合《刑法》和《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3.1 一般开设赌场情形

》关于自首的认定,也和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学者的观点相一致。建议法庭采纳上述观点,认定张三具有自首情节。

(1)是否有组织行为

三、被告人张三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发展会员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赌场中的参赌人员,一般是赌场所组织、招徕的。根据开设赌场罪中涉赌人员的来历、构成,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开设赌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

(2)是否有抽头渔利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

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这是赌场中非常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赌场牟利的基本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从每局赌博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那开设赌场的行为是非常明确的。

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

(3)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

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从该意见可以看出,只有担任代理同时接受投注的才构成开设

赌场会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 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手段给参与赌博的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此类服务。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1期)中,也提出“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投注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

(4)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有无专门人员

“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专门为赌博设立,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

本案中,辩护律师会见张三时,表示其仅仅是发送网站链接,发展会员,并无接受投注的行为。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也表明其仅

(5)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

仅是发送链接、发展会员并没有接受投注。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张三接受了下级的投注。因此,张三发送链接,发展会员的行

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参赌者自动前来参与赌博,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

3.2开设网络赌场情形

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将“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

(1)网络赌场代理身份

本案中张三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情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网站账号,帮助其他人赌博并不属于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进行划分的。本案中犯罪被告人是否实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11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帮助他人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从犯罪行为来看,赌博网站的代理进行的是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该行为依附于网站的成立而存在。只有赌博网站建

(2)赌资的认定

立起来之后,代理才能够进行推广。建立赌博网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发展会员仅仅是扩充了赌博网站的影响力。从地位和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2)从决策方面来看,网站的建立者和投资者决定了网站的运营方式、盈利方式。发展会员的代理对参赌会员的参赌金额、参

对于开设赌博网站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得出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与接收、流转资金无关的事实。

(3)从获益情况来看,网站的建立者和投资者,决定利益如何分配,他们获取利益是最多的。发展会员的代理获取的仅仅是推广

4.是否达到构罪标准

网站而得到的好处费。与网站的建立者相比,发展会员的代理获取利益较少,因此其承担的责任也应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赌博罪,《赌博犯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赌资、抽头渔利数与参赌人数,没有达到该犯罪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

参照《中国刑事审判参考》804号指导案例(萧俊伟开设赌场案)。张三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对于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已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实践中,各地对于开设赌场的构罪可能会有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

在804号指导案例萧俊伟开设赌场案中,萧俊伟等人明知“乐天堂”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苏州市中级人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限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即可构成本罪。

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未实施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为网站提

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留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该构罪标准。

供资金结算的行为与《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提供了便

5.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利条件,对“乐天堂”赌博网站的开设起到了辅助作用。故《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仅是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明

聚众赌博的最高量刑为三年,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却可以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实践中,经常有对这两种行为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聚众赌博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刑罚加重。

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单独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对赌资没有所有权、支配权,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在互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发送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未实施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的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行为。其发送广告、发展会员的行为与《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赌博网站的开设起到了辅助作用

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1、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因而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条件。关于自首和从犯的辩护意见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2、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张三此次犯罪是偶然犯罪,其在误入歧途,触犯刑律,发送链接、发展会员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到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2016年,但是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后,2016年就及时停止了发送链接、发展会员的行为。且张三获取佣金金额不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3、张三有悔罪表现。张三在第一次被传唤接受审查时就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刑事拘留后,多次向律师表示要退出

6. 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4、张三没有再犯的危险。首先,被告人张三是一个孝顺、有正义感的人,其人身危害性非常小。从侦查阶段,辩护人就介入案件,在

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亲朋好友团聚的日子。许久未见,打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方式无可厚非,但也要适可而止,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以《治安管理条例》除以行政拘留处罚,过年无法陪在家人身边,得不偿失。

和其本人以及家属的多次沟通交流中,发现了张三身上有着可贵的品质。第一,他是一个对长辈极为孝顺的人。第二,他是一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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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有正义感的人。在被侦查人员押解回的路上,从中河高铁站上车时,侦查人员携带的行李中有一个发胶略微超过规定的大小,高铁站安检人员阻拦侦查人员不让其携带时,张三和安检人员进行了耐心解释,表明侦查人员是为了执行公务,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