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
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很多人明知没有金融牌照,还去投资,目的是赚钱,从而帮助该类犯罪的完成既遂。我们也代理过投资人维权的情况,发现很多人是被一个平台坑了,再投资第二个平台。他难道不知道这是构成犯罪的吗?肯定知道,因为第一个平台暴雷了,钱都没有拿回来。那为什么又回去投资第二个、第三个呢?就是自信,认为自己不是最后一波韭菜的自信。基于这种主观认知,《国务院关于非法集资的条例》中也明确,投资人的损失自担。
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主观认知要考客观行为来反映。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所以,从业务员自己投资这一点,完全无法排除其对于构成犯罪的不知情的主观认定。
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关于制定《修改决定》的背景和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同时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解释》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