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案件,找律师究竟有无必要?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3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后,送您一段话:

我们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义务人主动发出询

专业的刑事律师作用很大,不专业的律师就是走过场。刑事程序只有一次,过了之后就不会再来一遍。我们很多案子都是临危受命,虽然取得了好的辩护效果,但还是要告知家属,请律师越早越好!

证函的事实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巳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

以上为作者原创,仅供参考,禁止转载。

也即能够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诺。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截至某日应付你公司100万元款项”,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

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一定宽限期”等文字表述可以推断义务人支付该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如果询证函写明只系确认债务之用,并不表明有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则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当然,就个案而言,如果既写明只做确认债务之用,但同时又有“应付”款项字样的,究理解为义务人放弃诉讼对效抗辩权还是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38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