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案件,找律师究竟有无必要?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3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

案例6:枪案一审判决12年,陈晓薇律师团队二审介入,二审最终判决刑期减半。

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

本案当事人涉嫌网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审被判了12年。被判决12年,是因为铅弹的数量超过了2500发。

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审讯人员为了迅速破获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未必都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犯

我们二审才介入,通过大量的阅卷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铅弹的鉴定意见中存在明显问题,测量的铅弹的直径为5.5 5.8 等,但枪管的直径仅为5,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仅有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子弹都塞不进去,怎么能正常发射呢。鉴定意见肯定存在问题。但问题又来了,子弹都销毁了,无法重新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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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二审在请假了浙江省高院后,决定对5名被告人的刑期统统减半。

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本案并没有开庭审理,但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

详见下文:

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

陈晓薇律师:「枪案疑云迭起 有效辩护成功改判」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枪案成功改判

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

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通过我们专业律师介入后,取得逆转性成功案例非常多,写不动了,也不一一列举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确认债务,但依据常理,其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