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搞清楚职务侵占的概念,才能做出有利的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XX年4月进入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票务员一职,负责向客户销售机票,并在收取客户机票款后及时上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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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超过6万元的情况。
7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万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支付的共计197451元票款后,擅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和清偿债务,并以客户尚未付款为由向
看主体。你是单位的员工,没有任何异议。所以,这一条并不能成为你的辩点。
搞清楚你在单位的职务是什么?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需要你搞清楚你自己在单位里面的职务是什么?这一点,你并没有讲清楚。或者说的比较乱、杂我没看到。但是你必须要搞清楚你的职务是什么。
做这个事情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职务便利是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办理、经手等有利条件,比如仓管员利用看管仓库货物的便利,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等等。这一点非常重要,是区分职务侵占罪和其他罪名的关键点。
问题来了,为什么要区分职务侵占罪和其他犯罪呢?举例说明,陈晓薇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子,最后改为伪造企业印章罪,判了缓刑。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120万,被公安跨省抓获。我们介入后,发现定罪证据不足,因为职务人员并没有到案,不能直接定我们当事人为共犯。但人又被逮捕了,最后抓住伪造印章的小尾巴,给挂了一个罪名。
上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捉获经过、营业执照、工资清单、领款申请单、证人何某某、余某某、邹某某、秦某某、方某
如果定不了职务侵占罪,那么其他罪的侦查方向、侦查要点都不同,有的甚至时过境迁,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了,其他罪名也因为证据不足而定不了(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如此)。这不就等于无罪了吗?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系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
4. 该财物是否为单位所有?有些披着职务侵占的外衣,看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但细究起来,就发现并不如此。比如,把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分红据为己有,比如,其他代其他公司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等等。这种情况需要仔细核查,搞清楚侵占的到底是什么?属于谁?我们很多职务侵占的案子就是因为这一点,而获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的。
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罪名,经查,虽然万某某供职的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单位,其所挪用的资金亦属公款性质,但万某某在该公司并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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