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涉嫌集资诈骗罪,到底会怎么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3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

公开性。包括对外公开打广告宣传、拨打陌生拜访电话、放任亲友口口相传、开宣讲会、酒会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社会性。即投资主体并不封闭,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想要投资都可以。作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涉非吸无罪的案件,主要是不具社会性。行为人吸收的主体主要是一个村的人员,并没有扩展到村外人员,即便村外人员来投资,也会被拒绝。如果仅对单位内部、限定范围内的人员集资,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

利诱性。承诺保本保息,承诺固定利率。或者变相承诺。有的私募基金投资合同写的非清楚,预期收益,但业务员在销售的时候,明示、暗示为固定收益也会被认为具有利诱性的特征。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

1.不构成犯罪。如,投资人均为固定对象,则可因不具备社会性和公开性不构成犯罪。我们就代理过集资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拆迁户),不对外开放,因不具社会性,所有不构成犯罪的案例。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

2. 情节轻微,免于起诉。如,本身非法集资的金额较小,又能全部或者大部分给与兑付,且无社会矛盾激化,可争取免于起诉。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我们团队也代理过,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免于起诉的成功案例。具体如下: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

陈晓薇律师:「非吸律师辩护经典案例」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轻罪之辩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