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判刑多少年,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对于一类行为的统称。
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可以吸纳储蓄的资质,对外公开吸储,并且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的行为。
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传统的理财门店,线上P2P,私募基金,信托等等。表现为,投资某个项目,受让某些股权等。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集资总共涉及到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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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两者孰轻孰重,不用说了。一个是兜底性质的犯罪,另一个是重点打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重的处10年徒刑;集资诈骗罪,
刑期目前为:3年以下,3-10年。
最高的处死刑(计划经济时期产物,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类犯罪,也是目前学界认为反社会、反经济规律的地方,不少著名人物都死于该罪)。
《刑法修正案11》: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
此前党和政府还没有松口,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
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一”: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考法律法规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
刑期目前为: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来源于国外的一种被称之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资诈骗体。十九世纪的一位金融学家庞兹对其筹集资金
《刑法修正案11》: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前期投资者因为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所以对该金融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此庞兹名声大噪。而随着后期投资者闻讯赶来进行投资的时候,
足见,这两个罪名的客观表现非常一致,唯一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不发达,资金流通不畅,无法形成资金融通市场,此时并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79刑法也没有关于非法集
这两个罪名是在一定条件下面可以相互转化。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地下金融范畴”,从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被纳入了我国立法规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从而使得
下面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变更罪名,并且缓刑的案例。可参考。
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分为两大类型
什么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另一类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即行为人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和分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规定如下:
我们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采取诈欺手段,通过募集资金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些相同之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二者的区别主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而非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故而这里的“占用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不久前,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以“区块链+藏茶”的模式发行虚拟货币,套取公众存款,致使数千名投资者被骗资金3.07亿元的案例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这些人究竟是如何被骗的?原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平台对外宣称,其发布的“普洱币”,是一种以海量藏茶为抵押的虚拟货币
总结如下:
投资人所持有的每一枚“普洱币”都有对等实物藏茶作为抵押,投资人可将“普洱币”放到虚拟交易平台“聚币网”买卖。然而,其买卖价
虚构项目、虚假投资、挥霍投资、携款潜逃、奢侈消费、借新还旧、毁灭隐匿账目等。
格的变动由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幕后操作,并一度将“普洱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而该公司则通过“趣钱网
再来讲下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为吸引更多投资人,该公司还在发布会上承诺将投资人持有的“普洱币”通过两次拆分,使投资人持有的“普洱币”价值扩大100倍,并宣称将
非法性。只要没有金融牌照,即储蓄的资质就构成犯罪。我国目前有吸收储蓄资质的仅有银行、保险、信托。
公开性。包括对外公开打广告宣传、拨打陌生拜访电话、放任亲友口口相传、开宣讲会、酒会等。
社会性。即投资主体并不封闭,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想要投资都可以。作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涉非吸无罪的案件,主要是不具社会性。行为人吸收的主体主要是一个村的人员,并没有扩展到村外人员,即便村外人员来投资,也会被拒绝。如果仅对单位内部、限定范围内的人员集资,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利诱性。承诺保本保息,承诺固定利率。或者变相承诺。有的私募基金投资合同写的非清楚,预期收益,但业务员在销售的时候,明示、暗示为固定收益也会被认为具有利诱性的特征。
司法实践的处理:
补充更多藏茶作为支撑。实际上,该公司只有少量的库存藏茶,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洱币”价格走势不
金额如果特别巨大,超过百亿,主犯一般都会升格为“集资诈骗罪”,不然不足以安抚众多投资人。
其实,谁不想多赚一些钱呢?但“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等广告语都很可能是大忽悠!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才是
2020年起,非法集资案件统一从严。之前不追究的业务员也都开始追究。已经离职7年的人员也被通知到案。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
主从犯认定混乱,甚至对于一些分公司负责人-总监-主管(团队长)都认定为主犯,匪夷所思。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
笔者办过一个案件,对于分公司的主管被检察院认定为主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4年6个月。在法院阶段从犯意见被法院采纳,改判缓刑。可参考。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
「金融犯罪之非法集资案例分享」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我们呼吁全市人民保持高度警惕,在投资理财前一定要认真甄别理财产品和投资项目
这类案件的辩点如下:
弄清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防止上当受骗。对此教大家一个实用锦囊:在投资前做到以下四个“凡是”,就可避免误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1. 金额上有无重复投资、挂单、转单的情况
三是突出关键节点。以每年6月为宣传月,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宣传月品牌效应。利用元旦、春节以及地方特色节日
2. 金额上有没有根据任职经历分段计算。如,业务员期间仅承担自己的业务金额,主管期间才应该对下属业务员及自己的金额承担责任。
二是大力拓宽宣传渠道。强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主力军作用和新型网络社交平台重要生力军作用,持续拓展群众身边的宣传渠道,不断
3. 违法所得有没有扣除返给投资人的钱款。
等有利时机,借助金融知识普及月、敬老月、“3.15”消费者权益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全国性活动,依托各类宣传教育基地,壮大宣
4. 主从犯认定是否合适
四是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意见》就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提升队伍能力、完善考核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相关各方各负
5. 是否为单位犯罪
其责、通力合作,协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内生动力和主动意识,坚决遏制风险高发态势,彻底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6. 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
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构建常态化宣传格局,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风险警示教育
7. 有无投资人为固定对象的无罪可能,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况变更罪名。
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开展常态化宣传;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
等等。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意见》)强调,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要突出系统思维,注重因地制宜,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构建
以上为简要总结,详细可以参看本律师专栏文章。
各级地方政府示范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新闻媒体积极支持、社会各方广泛响应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新格局,为打好防范和处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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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要抢占宣传制高点,掌控舆论主动权,增强人民群众守法用法意识,注重普及金融知识,增进防范和处置
要通过防非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机构网点等办法,实现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全覆盖,坚决遏制风险高发态势,彻底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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