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案精准辩护」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枪案件成功改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6 | 10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图片来自互联】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量繁重的研究、阅卷工作,我们发现本案当中的重大问题:
经查,主犯袁某某,从2016年开始招募、雇佣多人,成立公司,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漏洞等,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牟利。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收取手续费可达650-800元
1、一只枪的重要部件——气瓶并非刘某提供,而是买家自行从别的地方购买,一审却以整枪论处。

2、部分枪支鉴定报告与买卖双方的证言有矛盾,枪管口径无法对上。网上交易记录枪支口径均为5.5mm,而一审认定的4把枪支中,三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口径为5.6mm,一份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枪支口径为5.5,mm。也就是说,4把中有3把都与刘某出售的记录不一致。我们提出,本案买家都是玩枪的行家,很有可能收藏有不止一只枪,在口径不一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上缴送检的枪支就是刘某卖予他们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刘某的认定。
简单来说,二者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一般是不可以作抵扣用的;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成本支出进行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3、本案认定刘某出售2960颗气枪子弹,然而查获的仅有1745颗。且涉案枪管为5.5mm,在气枪子弹的鉴定文书中,却出现了5.8mm直径的铅弹,且鉴定意见结论“为可正常发射”。虽然一般来讲,子弹的口径要大于枪管,以防空气填充,影响击发速度。但是,气枪子弹皆是手工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口径高达5.8mm的子弹,恐怕根本无法塞入枪管中。买家购买的子弹中,有多少可以正常击发?有多少这样的“废弹”?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刘某出售气枪子弹不应草率认定为2960颗。该节铅弹数量事实认定明显存在主观推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