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那些事「虚开发票罪干货文章」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5 | 87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在(2018)0235刑初31号案中,被告人谭某为结算工程款需要和少交税款,在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尤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5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223.992万元,后将24份发票交到重庆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拨款。

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虚开行为,但一样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为化解从整个过程中看,贷款的依据是购销合同,借款发放以后资金也按照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了种子的卖方,但是借款人并没有购买种子,而销售方也没有销售种子,而是将借款资金转账回到借款人,从而让这一诈骗贷款的行为得到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讲,购销合同的另一方可能是骗贷的合伙方,应该承担骗贷罪的法律责任,并承担骗贷的还款责任。

除了以上几类典型虚开行为外,仍有其他大量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形。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三、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由于二是银行在续贷时没有尽到尽责的责任。在续贷时银行应该严格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该能够发现贷款挪用的情况,并可以了解到相应的信贷风险。而银行仍然没有发现贷款被挪用、甚至没有发现贷款合同中的购销合同上虚假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失误

了解了虚开发票罪后,我们来分析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三是借款人并未购买种子而是让卖方将钱转回其个人账户,并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民间借贷甚至非法转贷罪,而银行应该了解而没有了解,说明银行的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及时的监管。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排查过6月1日,据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芷江县城建投”)董事毛某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与虚开发票罪处于同一条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其保护的法益涉及到国家的税款收益,其虚开的行为需要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目的。而虚开发票罪没有如此严格的刑责要求,只要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