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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收藏:非吸案件办理实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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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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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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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非吸案件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有效反悔?
我们遇到过许多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想要反悔的当事人,也有律师同行不知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看似简单,背后却隐藏着复杂。
很多律师认为,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他们也没什么工作了。只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他们的辩护工作就基本完成了。但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工作量往往比无罪辩护的案件工作量还要大。
究其原因,就是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我们会把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事实研究透彻。有哪些证据存在无法定罪的问题,哪些事实认定不清,哪些侦查机关无法补证等等。在这些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会跟检察机关沟通,为我们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量刑建议。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会选择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实践中,也存在着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情况,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下文就是用我们实打实的成功案例,告知非吸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具体如何操作。
详见:
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
②“
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
06、
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
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两个刑法规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来看,这两个罪名都需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征。
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除了刑期上的不同之外,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表现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详见“
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 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
07、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吸规定的变化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了新的变化,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具体条文如下:(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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