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一桩涉枪案件成功改判「枪案疑云迭起 精准辩护改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23 | 10710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一只枪的重要部件——气瓶并非刘某提供,而是买家自行从别的地方购买,一审却以整枪论处。

2、部分枪支鉴定报告与买卖双方的证言有矛盾,枪管口径无法对上。网上交易记录枪支口径均为5.5mm,而一审认定的4把枪支中,三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口径为5.6mm,一份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枪支口径为5.5,mm。也就是说,4把中有3把都与刘某出售的记录不一致。我们提出,本案买家都是玩枪的行家,很有可能收藏有不止一只枪,在口径不一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上缴送检的枪支就是刘某卖予他们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刘某的认定。
中每货必查、每货必验,严格执行约定的验货义务,那么林某,或者不会用这种欺骗方式铤而走险,或者更换行骗对象;而且加重自负责任的比例--很明显,法院将五金公司未履行约定验货义务作为过错并据此判定其自负责任的比例。也就是说,五金公司合理的履行验货义务,或不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或不会负担如此大比例的过错责任,也就不会出现巨额损失。
3、本案认定刘某出售2960颗气枪子弹,然而查获的仅有1745颗。且涉案枪管为5.5mm,在气枪子弹的鉴定文书中,却出现了5.8mm直径的铅弹,且鉴定意见结论“为可正常发射”。虽然一般来讲,子弹的口径要大于枪管,以防空气填充,影响击发速度。但是,气枪子弹皆是手工制作,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口径高达5.8mm的子弹,恐怕根本无法塞入枪管中。买家购买的子弹中,有多少可以正常击发?有多少这样的“废弹”?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刘某出售气枪子弹不应草率认定为2960颗。该节铅弹数量事实认定明显存在主观推断情况。

4、关于铅弹的认定中,我们还通过研究刘某与上下家的海量聊天记录,从中发现了买家讲到“不急着发货,我家里还有点”。由此对于该买家送检的铅弹是否为刘某所售还是家中存余提出质疑。

就此4点疑点,我们展开了准备工作。
而本案合同诈骗成功的关键,除了林某之外,还有虚假仓单出具方和明知仓单虚假而送交给五金公司的胡某,是控货失败的典型。也就是说,控货不仅是合同条款设置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于货物进行实质控制的机制。因此,该案中,我们暂且不讨论货物质量与价值是否与货款匹配的问题,也不讨论供应链公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