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生效判决的数据对比,不难发现:在诈骗罪中涉案金额在10-12万之间的,对应的刑期在3年至4年区间内;而诈骗罪中判处刑期在5-6年区间的,对应的犯罪数额区间在30万-40万之间。同样作为常见罪名,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在法益侵害上确有不同,
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阅卷的小技巧,我们所有案卷均会打印成纸质案卷,阅卷我也喜欢阅纸质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我用红色的笔和贴条贴起来,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我会用绿色的笔和纸条贴上。这样,哪些是有利的证据,哪些是不利的证据,一目了然。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伪造”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变造”在内。亦即,使用变造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这些类型信用卡诈骗仍然呈现出了法益保护过度、刑罚畸重的特点,笔者认为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要善于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善于发现其中为我所用的部分。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碰到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但就是因为发现了其中可利用的部分,巧妙的加以利用,最后案件达到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因为时间关系,本次讲座相对比较粗,其实每一个项下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分享。期待下次有机会再与各位同仁一起分享,共同提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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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本身,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可见,这里对“票证”二字也作了扩大解释。但是,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其实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伪造信用卡是手段,使用该卡是目的。此时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理,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自“97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写入刑法典,信用卡诈骗罪便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成为一个新的罪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罪也成为城市常见犯罪。但法律规定的变化似乎没有跟上现实的发展,实践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过高的起刑点、过于宽泛的量刑档设置和过于保护金融机构方的利益等特点,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2018年底两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调整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但是除了恶意透支外,信用卡诈骗罪中还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其他类型。从附图1中统计可以明显看出,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除恶意透支外)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量刑数额档内数额与刑期取得了统一,可是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数额档内存在巨大的差异,除恶意透支外的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罪被科处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涉案金额同等的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普遍高于诈骗罪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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