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58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私募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不可超过50人;
(1)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

 如采用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时予以提供。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如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风险点2),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风险点3)并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3)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净资产=等于总资产—总负债)
(5)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1、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2、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金融资产包括:股票、保险、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现金、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等,主要特点是有金融市场可交易,有估值可变现。房产呢?当然不是金融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呢?属于无形资产。如果对于这块金融知识还不了解,回去后自行脑补。我相信很多人做律师之前,都跟陈晓薇律师一样,考过CPA,所以肯定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