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家属就急匆匆地赶到律所,陈晓薇律师团队进行了接待。通过简单沟通,我们了解到,当事人一直在某A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后来A公司的老板另外成立了B公司,开展P2P业务。因为B公司人员紧张,老板派当事人兼职处理B公司的人员招聘、绩效考核等人事工作。后B公司就因为资金无法兑付而“暴雷”。
例如曾在某电商平台任职的行为人唆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将商家寄往该电商平台用于报名参加秒杀活动的样品包裹截留,对其中的商家及产品信息进行拍照,并利用上述相关照片骗取商家信任
家属同时也提出了能否找“关系”放人的要求。陈晓薇律师明确告知家属,我们坚决不会去走“关系”,搞勾兑。这么做,只能害人害己。我们团队数十起案件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缓刑,均是专业辩护、有效沟通而来,没有一起案件是靠走关系而来。所谓“找关系”,说的直白点,就是去行贿,是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关系”而号称有“关系”,则可能构成诈骗,也同样是犯罪行为。切不可走歪门邪道,害人害己。 当事人家属听后,非常认可陈晓薇律师的观点跟态度。 紧接着,在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陈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根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络购物交易规模日益壮大,消费者关于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仍屡见不鲜。随着传统平台打击假货力度的提升,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会向新兴的电商平台转移,从而对平台商誉
客观上:当事人是A公司的员工,仅根据老板的安排,借调到B公司帮助从事事务性工作,并不参与非吸犯罪的核心业务,也没有任何额外的奖金和业务提成;
产生不良影响。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的产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规制范围,要求电商平台对商户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主观上:当事人对于B公司的业务并没有参与,也不明知,并不了解B公司的业务情况,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一些生活服务类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生活便利,但也有不良商家会将一些违法行为加以包装后,借助平台传播,如果相关企业未能及时查处,则容易沦
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当事人均不构成非吸犯罪。
为犯罪“帮凶”。例如,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其物美价廉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也出现过被犯罪团伙利用,借团购平台向嫖客提供卖淫女上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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