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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效辩护案例分享」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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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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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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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收款二维码,即可按比例抽成,躺着也能赚钱。”
网络诈骗罪的判多少年,诈骗罪判多少年
。
近期,“码商”兼职新闻层出不穷,不少人被这样的兼职信息所诱惑,居然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图片来源于网络
陈晓薇律师团队最近也接到了因兼职“码商”而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Z的委托,并成功将其从涉嫌的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通过证据的严密质证,将涉案金额6万余元降至9千余元,成功为Z争取到四个月实报实销的刑期。
一、案情:落入网络兼职陷阱,涉嫌诈骗跨省抓获
2020年2月,正值新冠疫情严重期间,全国人民宅在家中为社会做贡献,Z也不例外。但是想到每月的房贷,孩子的培训班,Z实在坐不住了。为了养家糊口,Z想尽办法能够在疫情期间赚点钱补贴家用。Z在上网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时,正好逛到贴吧,偶然发现一则招聘兼职的贴子:
日结兼职,躺着就能赚钱。
突然出现的兼职贴,仿佛一根救命稻草,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与发帖者进行了联系。
发帖者告知Z,只要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后转给指定微信账号,便可以抽取3%转账额作为好处费。
此时的Z,并没有意识会涉嫌诈骗,决定接下这份兼职。万万没想到,这一决定却让他陷入了万丈深渊。
2020年8月,Z因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并被上海警方上门,从福建带走。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接案:家属临危委托,律师给出辩点
Z的家属心急如焚,通过律师同仁介绍找到了陈晓薇律师。陈律师听完事情经过后,当即表示,Z不构成诈骗罪,最多只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晓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给出了下列理由:
1、上游犯罪并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对Z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或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2、Z对其上游诈骗犯罪并不明知,Z没有参与上游犯罪的共谋等行为,不能认定Z构成诈骗罪;
3、Z的行为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如果Z的转账金额没有达到20万,或者违法所得没有达到1万元的,或不构罪;
4、Z的微信自己也在使用,Z需要将其正常使用的往来与涉案的往来予以区分,不能简单将这段时间的转账都认定为涉案金额;
5、退一万步说,一定要给Z定个罪,那么也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这个罪相对较轻,家属也不用担心。
Z的家属听后立即决定委托陈晓薇律师团队,接下来,就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辩护工作。
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与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虽被驳,但有效辩护已经开始
委托当天,我们就赶往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会见了Z。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是我们团队对自己的要求。能在上午会见,坚决不会拖到下午。这也是我们对当事人的承诺。
会见后,我们了解到,侦查机关还没有详细提审Z,我们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形成了10余页的会见笔录。并告知了我们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我们的辩护策略是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变化的:
有时候一开始认为是罪轻辩护,但看到证据之后,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就改为无罪辩护。
也有时候一开始认为是无罪,做无罪辩护,但随着证据的不断补充,无罪并无可能性,我们会变更为罪轻辩护。
还有时候,我们通过坚决的无罪辩护,目的是让检法看到本案证据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而争取刑期从低。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停变化辩护思路和方向。固守成规,不懂变通,无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利益。
由于此时的Z还处于逮捕前侦查阶段,目前能做的便是向承办公安申请取保候审。
我们立即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并与承办公安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沟通后,侦查人员表示,上游犯罪还在侦查中,目前阶段取保已是不可能的。
我们向侦查人员表达了,Z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需要侦查人员继续侦查。
虽然在侦查阶段,没有争取到取保候审,但是我们的有效辩护已经开始,通过不停与侦查人员沟通,向他们灌输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影响了侦查的方向。
Z被拘留的第30天,经过查询确认,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我们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将Z的相关案情以及我们的辩护观点口头先告知给承办检察官。并表示我们将递交一份观点明确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恳请检察官能不予逮捕。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检察官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之后表示,他会再跟公安和上级领导沟通,综合考虑。
接下来,每一天都是漫长的等待。我们在逮捕的7天内,每一天都会跟检察官电话沟通,有时候承办人员对我们表现出了不耐烦,但只要我们的辩点能不停的灌输给他们,对我们来说也需要坚持去做。
第7天,检察院逮捕结果出来了,喜忧参半。喜的是本案罪名变更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忧的是Z被逮捕了。
虽然家属对于逮捕很是担心,但是我们团队已经心定一大半,我们清楚这个罪名的情况,加之Z的微信自己也在使用,不能印证的金额不能计算,本案可以说金额会比较小。
四、审查起诉阶段:加快“起诉”进程,辩护工作见成效
大约一个多月之后,经过查询,Z的案子终于推进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经过仔细阅卷后,我们发现,Z的涉案金额果然包括了全部收款金额。然而案卷显示,有的所谓被害人提供的账号根本不存在,有的则认为自己没有被骗,支付的是合理的对价。有的转账行为Z也说不清楚,模棱两可。
我们立即向检察官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1、Z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涉嫌犯罪,也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为金额未达到20万,所以,未达到构罪标准;
2、只能计算已报案人可以查证属实的金额,其他未报案人员的金额均应予以扣除;
3、模棱两可的金额,从存疑利益归于嫌疑人的刑法原则出发,也应当排除。
辩护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检察官看了之后,采纳了大部分的法律意见。而金额方面,经过多次沟通后,也成功予以扣除。但是罪名方面,检察官认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能认定为我们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 Z就不构成犯罪了,控方的职责是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的。
下一步,便面临选择,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
如果进行无罪辩护,则要继续争取,应当认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Z没有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如果进行罪轻辩护,则同意检察院指控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尽快推进到法院阶段。Z在年前就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经过团队讨论,结合Z和家属的想法,由于Z已被关押近3个月,无罪辩护难度大,且可能导致Z的羁押期限延长。
此时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式,便是走认罪认罚,快速推进到法院阶段。
于是,最终决定,与检察官沟通,尽快推进到法院阶段。
检察院一开始的量刑建议是6个月,但经过我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且承诺退出违法所得,终于说服承办检察官将降到4个月,这意味着再过1个月Z便能出来与家人团聚。
最终,在庭审上,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工作以成功告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什么区别呢?
本案辩护人认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而控方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这两个罪名究竟有什么区别呢?陈晓薇律师团队进行了细化整理如下:
1、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①《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①《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2、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②量刑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档量刑,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档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罪名认定:
如果不明知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如果明知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犯罪——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触犯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各不相同,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4、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此二罪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辩护人没有看到有一个确定的认定。哪怕是同一行为,不同的法院,也认定了不同的罪名。
我们团队检索相关案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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