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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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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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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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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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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M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他次要犯罪事实或因时间久远,记忆模糊,但并不影响M自首的构成
M工作时间短,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讨论完毕后,大家继续加班加点的工作,将辩护要点转化为了精致的法律意见书。本案法律意见书的名称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第一时间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
随后,陈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将M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原因、就职情况、认罪态度、违法所得情况向检察官一一说明。
(本案22页的辩护意见)
检察官对于我们的意见非常认可,表示会考虑罪名变更情况,给M一个公正的判断。几天过后,检察官给陈律师打来了电话,认为M确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备对M做一个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果在检察院阶段能争取到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阶段是可以通过退赔去争取缓刑。至此,本案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
四、
终获缓刑,得以与家人团聚
M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们跟检察官联系,希望能尽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因为我们想在法院阶段为M争取缓刑。检察官确为专业尽责的检察官,没几天就将案子起诉到了法院。由于适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子很快就要开庭,我们提
前联系好了承办法官,准备在开庭当日退出M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
开庭就不再赘述,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看着被关押了半年多的M回归了家庭,重获自由,顾不上感动,我们就开始了对本案的反思总结。
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复盘、总结、反思,尤其对于不足之处,都是需要引以为戒,确保在后续案件中不会出现第二次。
本案的遗憾和不足之处:
本案M没有被认定为从犯。这与本案全案涉案金额较大相关,也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犯罪有关。但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委托人的意愿是尽快出来,而不是死磕案件细节,所以陈律师还是建议委托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如果委托人也愿意委托律师去在法院阶段争取从犯的话,那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争取成功,M的刑期也会减少。另一种是没有成功,M仍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缺少了认罪认罚具结的情节,可能无法争取到缓刑。
每个案件因为委托人的心理不同,所以最终做出的决策也不尽相同。刑事律师就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案件辩护过程中灵活应对、随机应变,而不是固守成规、一成不变。只要委托人满意,就是最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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