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20 | 7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M并没有决策权,对于涉案的虚拟币的锁仓行为,以及与光耀基金会合作中光耀基金会的真实性,他都认为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从他的具体工作以及主观认知来看,断然不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同时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在阅卷工作全部完成后,我们方与M进行了迟来很久的会见。整个会见过程非常顺利,M对于我们的分析及辩护方向完全认可,并为我们补充了一些他所了解的事实。

会见结束时,M告诉陈律师,前律师跟他说要认罪认罚,并没有对罪名及本案的其他情况提出专业意见,跟他说,让他做好6年以上的心理心理准备,导致他每天压力巨大,体重急剧下降。今天听了陈律师的分析,陈律师开始三句话就听出了陈律师非常专业,觉得这个案子交给陈律师办理他非常放心,同时他也看到了希望。

三、精准辩护,罪名得以变更

在会见结束后,根据M反馈的情况,我们重新对案卷进行了梳理。经过反复推敲,内部讨论后,我们总结了变更罪名的要点:

M的罪名应当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主观上,M对于公司及LGR等虚构项目行为并不知情

1.M对IT币以及“IDAX”平台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2.M对于光耀基金会是否为虚构或者违法并不明知,也无法核实

(二)客观上,M并没有参与虚构项目行为

1.产品部门及M的主要工作说白了就是“画图”

2.M并没有参与“刷单虚增交易量”、“投资人投资款供LGR支配使用”、“发布白皮书,隐瞒IT币无价值”、“对外虚假宣传光耀基金会与IDAX合作”、“操控IT币交易价格”等环节

3.与光耀基金会合作的评审会提出的“锁仓”“分销”,在P某、S某二人直接向技术部门人员保证该项目只在国外销售后,技术人员与M才继续后续的相关工作

(三)M对于吸收资金流向没有决策权,对于投资人资金是否被LGR支配使用并不清楚,他也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

(四)不能简单将M的行为与LGR等的行为捆绑认定为同一

M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M在公司的产品部门任职,职位并不高,并没有任何决策权

(二)M及产品部门的工作职责为网页或者APP“画图”,即便把产品部门去掉,也不影响本案犯罪的构成

(三)M工作时间较短,感觉到公司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后即刻提出了离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

(四)M仅拿市场标准的固定工资,并没有参与LGR及公司的集资利益分成

M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一)M接到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