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律师辩护指南「环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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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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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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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果严重与否之辩
实行行为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列出了十八种情况。在第三条列出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那么,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造成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判断变得十分关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得出“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论。否者,仅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7 因果关系之辩 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并不是行为人排放的。 (2)由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在与其他物质长时间的作用下产生的。 (3)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只是一般污染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并不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在有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对污染物的司法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能就会成为行为人出罪的关键要素。
8 程序之辩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的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检材的提取、运输环境、移送等进行严格审查。
如,司法实践中,有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用塑料瓶在工厂车间的废水桶舀水取样,还有直接在污水排放口舀水取样,这样错误的操作,这样可能使舀水工具污染取样水,并不能保障检材取样的水的原始性。
还有环境执法案件通常会联合其他部门执法,而取样人并不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且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直接导致取样主体不合法。
还有取样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取样的深度,样本数量等都会直接推翻鉴定意见。
这些程序不合法,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环保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又是定罪量刑的唯一重要证据。如果推翻了鉴定意见,因原始现场已经改变,无法再进行重新鉴定,可以争取到无罪或者量刑上减少的良好辩护效果。 参考文献 [1]牛秉儒.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确定[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0,41(02):88-95. [2]胡公枢.污染环境罪的实证分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6(05):61-67. [3]许伟伟. 我国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实证分析[D].烟台大学,2019. [4]许贞兰.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延边大学,2019. [5]王琳,张雪珂.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02):73-81. [6]曹兆坤.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难点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2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