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别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定性?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还是偷税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11 | 3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接受别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定性?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还是偷税罪?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从个体商户B购买了一批服务器配件,B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与A商议,称会找到C公司(一般纳税人)向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应允。随后C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及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向C公司支付了货款。C公司再扣除6%的"开票费"后将货款打回A公司,A公司再将剩余货款打给B,现在涉案的含税货款共计250万,请问A公司的行为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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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产生混乱,是因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没有搞清楚。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接下来就给你详细讲解清楚。

结论:司法实践中,只要涉及到“发票”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发票行为。

一、厘清概念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对于虚开发票罪来说,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虚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一定具有偷税、骗税的目的。

客观表现为: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2)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或者五年内因逃税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两罪的区别显而易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侵害了我国的发票制度,还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甚至,有的案件被认定为为犯罪,并没有侵犯税收收入。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就存在有实际货物购销行为,但对方不具开票资质,找第三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

这块司法实际中认定很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不易侵犯税收为目的,实际上也没有侵害税收收入,所以,可不以犯罪论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等。但有的法院还是认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发票管理制度,仍然以犯罪论处。

逃税罪,则是赤裸裸的以逃税为目的,逃税的手段并非通过发票,而是其他手段,如多列指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等。

法律赋予了逃税罪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经催缴,仍拒不补交的,才以犯罪论处。这样是范冰冰之所以没有构成犯罪的原因。

一句话,只要涉及到“发票”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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