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交易所场外挂牌后,可以私下募集了吗?是否也涉及非法集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12 | 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结论:“在天津所挂牌”并不能成为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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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分清楚“挂牌”和“非法集资”的联系逻辑。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另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主要从是否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方面要素来判断。

是否属于集资诈骗罪,需要结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虚构项目”“虚假担保”“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隐匿销毁账目”“借新还旧”“隐匿财产”等情况,再结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素综合认定。

“挂牌”只是公开性的表现之一。

很多P2P公司不但在金交所挂牌,还在媒体上打广告,还允许“口口相传”的方式存在。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与P2P的客户的挂牌合同中会明确写明,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等。

所以,实践中,很多公司都会在天津所挂牌,最后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而天津金融交易所并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在金交所挂牌”并不能成为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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